浙江省第2次农业普查业务问题解答〔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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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问题解答(一)
一、农村范围
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普查地域“农村范围”的界定规定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规定: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农村定义为以下地域:
1.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但不包括主要由非本村户籍村民居住的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
2.有农业用地且未完成农业用地的国有化或股份化改造,或者本地人口的户籍性质仍为农业,或者仍沿用村民委员会管理模式、其中的人口不能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等城镇居民待遇的居民委员会。
3.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4.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与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地域重叠的,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
结合我省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部分城乡结合部地域难以划清“城市”与“农村”的情况,经省农普办与各市农普办及有关县(市、区)农普办多次联合调查、研讨,从便于我省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角度出发,提出以下界定方法和规定:
以各市、县(市、区)10月底上报的“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地址编码库为基础,按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对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的定义规定,各地上报的“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 地址编码库中,凡是符合国家对“农村四条定义规定”的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其所辖的地域都是我省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住户普查表》和《行政村普查表》的“农村地域范围”。这些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所辖的地域,可不包括以下区块:
①主要由非本村(社区居委会)户籍人口居住的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城镇居民房小区和由乡镇及以上政府建造的民工公寓;
②行政事业单位(如乡镇政府、科研单位、医院和卫生院、学校等)和国有(包括国有独资、国有联营)公司(企业)干部、职工住宅小区;
③在国家已征用、不属于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工矿区、教育园区、大型专业和综合市场、物流中心、风景名胜区等。
不包括的上述区块视同城市地域处理。凡是本村(社区居委会)户籍村民(居民)居住在以上区块内的,如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视同居住在城镇、并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户登记;如果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在清查摸底中作“全家外出本地户”、“村外乡内”处理。
二、划区绘图、地址编码
1.国家的《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中“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必须划分普查区”是否是要求所有的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都要划分普查区?
答:是。因为凡在这些地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住户都需要填报普查表,这些表的地址及代码都是这些普查区的,但城镇地域普查区一般只要编上地址代码即可,不需划分普查小区及绘制普查区地图,即一个普查区只设一个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编码为“98”,普查小区的名称上须注明“小区”两字。
2.原来的行政村的土地有的已经征用,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医院、学校、国有企业及主要由城镇居民居住的商品房、房改房、单位住宅楼等,在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绘制地图时如何处理?
答:这些地域原则上不再作为农村地域,因此,在普查区地图上,这些地域要单独标注,划分普查小区及绘制小区示意图时不包括这些地域。仍作为农村地域对待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及村居重叠的区域均可按此办法划分普查小区和绘制普查地图。
3.村已改为经济联合社,也没有了村码。村民分散在各个居委员会,地域没有,户口全改为居民,怎么填?
答:如村民委员会已不存在,则不再填村表。
4.村民小组居住比较分散的如何划分普查小区及绘制小区示意图?
答:普查小区的划分各地可根据有利于普查的组织实施自定,可以按村民小组,也可按地域,如果是按村民小组的,小区图可不画,但必须在普查区图中能表示(用颜色或英文字母等把属于不同小组的住房区分开来)。
5.普查地图的大小和图例是否一定要按照《细则》的要求?
答:《细则》中的地图是参考式样,大小和图例全省不作统一规定,可由各地自定。但由于乡级地图需报县级农普办,全县最好统一;普查区地图和普查小区示意图需报乡级农普办,乡镇范围内最好统一。
6.有些行政村之间有很多住户相互串插,村界难以确定,如何划分普查区?有的行政村,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自然村组成,但其中间又隔着其他行政村,此类情况如何划分普查区?
答:这种情况应由上级普查机构,如乡镇农普办进行协调,明确各自的地域界限。
三、清查摸底
1.摸底表可否在省定表式基础上增加一些指标?
答:可以,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一些有利于正式登记搞准数据以及村表中需要的信息。
2.本地户外出,因各种原因分散居住在不同的地方,摸底表中的“外出主要原因”和“去往什么地方”如何填写?
答:一般按户主的情况填写。
3.摸底完成后,正式登记时发现有些户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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