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学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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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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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教材知识梳理
1、基本概念
内阁制 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代议制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代议制是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夺取政权之后正式确立起来的。基本特征是:由通过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议会议决事项均由议员共同讨论并经多数通过;议会享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选举制是它的基础。选举人的资格,选区的划分,提出候选人的方法,投票和选票计算的方式等,是衡量代议制是否符合民主原则的重要因素。 类别 概念 典型国家 政体分类 君主制 君主立宪制 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以君王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议会制共和制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之选举应是自由的。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表格归纳】
主体 产生方式 职权 国王 议会
首相 内阁 4、中西内阁制的比较
【比较】中国明清时期的内阁制与英国内阁制有何不同?
项目 中国 英国 背景 废丞相,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度强化 性质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强化皇权的产物,是封建性质的。 地位 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行政机关,属于皇帝的内侍机构,职权大小没有法律保障,很难对皇权形成制约。
三、英国君主立宪制度建立过程留给后世的启示
材料:英国人是实在的生意人,他们的一切行动都是从现实利益出发的。……他们只是出于维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步建立了一套实用的政治体制。
习惯了革命和狂飙突进的人可能会觉得英国人过于保守,但实际上,他们不是没有过革命运动,只不过精明的英国人发现这种革命其实很划不来。其实,务实、妥协和渐进未尝不是一种智慧,也许更值得我们深思。
结合材料与所学知识,总结英国君主立宪制度建立过程留给后世的启示。
【课标】了解《权利法案》制定和责任内阁制形成的史实,理解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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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
议会
下院
内阁(政府)
内阁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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