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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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 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
第四条 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七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 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
第十一条 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的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参加行。
第十三条 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担保代理行。
第三节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后,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载明贷款条件清单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我行可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我行资本净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我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总行鼓励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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