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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地方政府的职能
所有地方政府的职能都要有法律授权,否则地方政府的行为便是无效或非法的。地方政府
的权力基本上来自正式的法律条文,如《1936年公共卫生法》,以及地方产法。
教育
职能的基础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教育经费是迄今为止地方政府单笔费用最高的项目,其总
数达到了90亿英镑。在政府拨款的中小学校,学生总数达到了700万。然而,直到19世纪中期
以前教育是自愿行为。第一笔政府拨款仅仅2万英镑——1833年拨给国民协会和英国和外国学
校协会。1870年教育法在教育欠发达的地区建立教育基金会,提高拨款比例。也规定了5岁到
13岁的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制度。1902年教育法建立了郡和郡学区的教育行政机构。
后来的发展1918年教育法加强了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把拨款提高到50%,废除了学费制,
扩大了许可服务的范围,把离校年龄提高到14岁。该法责成郡和郡学区负责“建立起国民教育
体系”。
1944年教育法该法建立起了现代教育制度。第一章规定建立教育部作为中央的行政管理机
构,负责“提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育水平以及促进致力于这个目的的机构的发展„„并确保提
供各种各样的、综合的教育服务”。教育大臣被授予广泛的指导和监督的权力。
委员会每一个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必须任命一个由现会员选举产生的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
人士所组成的委员会,与教育行政长官一道工作。
分类地方政府管理的学校分为以下几类:
1.初级——11岁以下;
2.中级——11岁至16岁;
3.高级——包括郡学院、文科和商科学院、夜大学、成人教育和面对年轻人的服务。
职责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责是确保在其辖区拥有足够数量的学校以及保证幼儿及特殊
教育得到经费的保障。初级和中级学校的管理权,在教育行政机构和校董之间分配。长期教育则
在教育行政机构的控制之下,除了接受社会捐款的中级学校外。教会学校必须得到有地方宗教机
构代表参加的、由地方教育行政机构主持的委员会的批准。
继续教育每一个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拥有的职能都是保证为继续教育提供满意的设施。这意
味着为超过入学适龄人士提供全日制和兼读制教育。
辅助功能除了举办学校和任命教师外,地方教育行政机构还承担一些与教育相关的重要职
责:
1.年轻人就业服务;
2.身体检查;
3.服饰、牛奶和膳食;
4.娱乐、社会和身体锻炼;
5.儿童和年轻人的雇用问题;
6.规定交通条件;
7.教师培训。
住房
住宅局尽管某些保留权力被授予郡委员会,但地区委员会是住宅局。在伦敦市,公有住房
委员会是该管理机构,在大伦敦,主要的住房管理机构是有限职能的伦敦各区,如过剩人口的住
房保留给大伦敦市委员会。主要负责的大臣是由中央住房咨询委员会协助的环境事务大臣。
住房的规定住宅局的职能是对该地区的住房需求进行定期的检查,很多地方住房行政机构
通过下列方法提供住房:
1.购买;
2.在地方公共土地上修建住房;
3.转换、改造、扩大、维修或改善由住宅局购买的住房。
为了实现这些权力,住宅局被授权提供商场购物、娱乐设施和其他环境服务。
注:在农村地区,郡委员会被要求对住房状况进行连续性的检查。
管理住宅局有权对其所属的住房“管理和控制”。
1.它可以做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房产主人所做的事情;
2.假定合理并经常被评估,它可以确定房屋的租金;
3.在挑选租户时,住宅局必须依照给予某些阶层人群优惠的《住宅法》办事。
1957年《住宅法》规定的职能其职能包括独立住宅和住宅群。
独立住宅
1.危房按照法律条文的界定(1957年《住宅法》),当一所房子被确定为“不宜居住”时,
住宅局得依法要么把该房产作为一个单元处理或者作为某住宅群的一部分来处理。在前者,按照
该房产是否能够按合理的成本修复,它的权力被进一步分割。
2.可以合理费用修复的独立房地产这些可以下列方式处理:
(1)按照发出的维修通知;
(2)没有维修通知时做执行性的工作;从业主处获取维修费用。
3.不能以修理费用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