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指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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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指引
(暂行)
一、申请贷款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 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 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 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 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 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 其他贫困家庭。
二、贷款用途和额度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三、贷款期限
入学新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在校生最长贷款期限按剩余学年加10年的原则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宜太长,建议按宽限期加2-3年确定。
四、贷款利率和利息
(一)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五、本息偿还
(一)正常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二)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六、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
(一)财政贴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1日前向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对应生源地贷款违约损失,超出部分由开发银行奖励给县资助中心;若低于对应生源地贷款违约损失,不足部分由开行和地方财政部门各分担50%。
七、资金账户开立
(一)省资助中心在开行开立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开行生源地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和归集各级财政风险补偿金及贴息资金。
(二)各县资助中心在代理结算行开立生源地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结算和贷款本息的归集。
(三)借款学生在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
八、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县资助中心(或就读中学、高校)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和附件2),填写个人信息,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
(二)学生在被高校录取后,和共同借款人(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等)持借款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向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开行统一印制,待开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三)学生持借款合同到高校报到,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资助中心,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资助中心联系。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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