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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3306.pdf

发布:2024-12-24约3.03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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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的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执行条例》以及集团总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

工程局(以下简称:**局)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银行账户及印鉴管理

1.**局所经营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集团财务管理管理制度》、《**集团总公

司本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按集团总公司的文

件执行。

2.凡承接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开设银行账户、刻制

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项目部先提出申请刻制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和银行开户的书

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理。

还需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①总公司批准成立项目部的文件;②工程项目合同

复印件;③委派会计名单及相关资料④业主及其他单位需要单独开户的函告或证

明文件。

3.经集团总公司批准开设的项目银行账户必须纳入总公司资金管理系统管理,

项目会计开立银行账户时,需在开户银行领取资料,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纳入

集团总公司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的手续。凡不能纳入资金管理系统的银行账户,申

请单位须提供证明文件,提出确保资金分块到位及资金专款专用的措施,项目责

任人签署书面承诺,报集团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每月打印银行对账单送局财务部。

局财务部负责办理银行账户报批手续。

印鉴卡、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其他资料在开户后一个月内交存局财务部,并交存

总公司财务资产部。。

5.自筹资金退还。施工期间项目责任人及合伙人不得中途抽取资金。股份制管

理的项目在工程完工结算后,项目债务已结清及无其他问题后,项目责任人才可

支取其垫付的资金。目标责任管理的项目在清算终结后,项目部财务才能将垫付

款及利润按协议约定支付给各合伙人。

6.对于不纳入项目核算的自筹资金,项目部不得承担任何责任,项目部财务不

得将利息支出或其他支出列支成本费用。

第三章项目工程款收入的管理

1

1.项目部财务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协议》中“工程价款”

条款,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向业主单位申报工程进度款,有预付款的,先收回预付

款。

2.及时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严禁出现纳税非正常户。开具工程

款发票前缴纳税款可采用纳税申报表或银行转账缴纳。

3.原则上项目工程款应首先汇入集团总公司账户,总公司及局财务部门依据相

关合同或协议扣除管理费、补缴税金等款项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到项目部开立

的银行账户,第一笔工程款还需扣除税务押金、项目管理保证金、保函押金以及

保函手续费。

总公司或**局不能扣划款项的项目,由项目部财务在收取工程款时主动上缴,

未及时上缴的,项目经理部写出书面报告,报局领导批示。

4.及时(一个月内)将《税收缴款书》原件、建筑业发票复印件送局财务部,

由局财务部办理退税手续,收到总公司退回的款项,再由局财务部返回项目部。

实行增值税后,按照《建筑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执行。

5.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部应对不需用的材料、自购的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

资产进行盘点登记,计算其折余价值,并拟定方案上报。项目部对自有资产做出

处置并将收入交存项目部财务入账,处置资产的收入比照工程款管理办法执行。

6.项目工程款必须用于本工程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7.对于不能按照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付款额度不够的,项目部财务配合相

关部门做好催收工作。

第四章资金支付程序及管理

1.资金支付总体原则是:管理有制度,审批有程序,支付有流程,支付总量按

计划控制。施工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并清算前,所有项目资

金上交税费后必须直接支付给项目分供商的合法银行账户,不得通过第三方账户

进行过渡支付。

严禁项目部利用分、供商套取项目资金。项目责任人不得利用虚假的经济业务

套取项目资金,若出现此种情况,项目部财务必须及时上报,由**局进行追责。

委派会计对未按资金管理程序执行而造成超额付款的,将追究其责任。

2.严格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和手续,项目部实行“会签”的审批制度,严格按

2

本《办法》实行。项目经理部还应制定资金支付流程,严格执行资金支付计划,

对无合同(小额零星1000元以下采购除外)或单据不完整、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经济事项均不得办理付款。

3.所有款项支付(含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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