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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第四章-教育方针及目的.ppt

发布:2018-02-22约4.18千字共4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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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方针及目的 第一节 教育方针概述 教育方针——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为教育工作确定的总方向和行动指针。 教育方针一般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1)教育的性质和服务方向; (2)教育目的; (3)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 (二)教育方针与教育规律、教育目的、培养目标的关系 正确的教育方针应当反映教育规律,以教育的客观规律为其理论依据。 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教育所要造就的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它是教育方针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培养目标是根据教育目的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各种各样专业培养人才的具体要求。 二、教育方针的意义 三、制定教育方针的依据 第二节 我国教育方针 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教育方针的历史沿革 (一) 旧中国教育方针的历史沿革 清末,颁布《奏定学堂章程》(颁布于1904年,是中国实施新教育以来第一部由国家制定的教育宗旨),以“中体西用”为指导,中学以忠孝为本、以经史之学为基;西学以西方科学和艺能为主,以培养所需实用人才。 民国初,教育部决定以“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为宗旨。 (二)新中国教育方针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至1956年。在改造旧的教育基础上,国家多次提出有关教育目的,但还没有形成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统一的教育目的。 1957-1966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文革”期间。虽仍用毛泽东在1957年的提法,但实际工作中已背离了这一要求。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把教育目的表述为“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2年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再一次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现时期我国教育方针的基本内容 (一)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服务方向) 1.教育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2.教育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3.教育为社会主义民主 与法制建设服务 (三)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目的) 1.培养的人应具有社会主义觉悟与道德 首先,必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其次,必须有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和志向。 再次,必须有法制和纪律的观念。 2.培养的人必须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拥有相应的能力 3.培养的人必须身心健康,具有独立的个性 4.培养的人必须具有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四)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 第三节 教育目的的价值基础 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把人作为教育目的的出发点和归宿。 观点: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社会价值在于有助于个人价值的实现;教育目的应该以受教育者的个人需要为根本,强调尊重受教育者的本性,充分发展受教育者的个性,增进受教育者个人的价值。 代表人物:卢梭、裴斯泰洛齐、福禄贝尔、马利坦、赫钦斯、奈勒等 观点:社会才是目的,个人只是社会目的实现的工具,社会的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教育应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为首要目的;教育目的必须依据社会的需要,个人的发展必须服从于社会的需要,教育目的就是要培养满足社会需要、符合社会标准的公民。 代表人物:涂尔干、孔德 三、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 扈中平:从根本上讲,并不需要把人的个性化与人的社会化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而是要在看到它们对立与冲突的同时使二者在可能的条件下达到某种历史的、具体的统一。 所谓历史的、具体的统一,就是指这种统一都是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统一,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统一。 第四节 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普通中学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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