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pdf
摘要
近年来,数字经济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趋于常态化、复杂化,奇虎与腾讯
的“3Q大战、“美团饿了么之争”等平台“二选一”行为也引起社会各界的
广泛关注。此类限定交易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以及纵向垄断协议三种类型。数字经济平台强制商家对平台进行“二选一”等
限定交易行为,在实践中切实剥夺了商家在多个平台上同时经营的机遇,损害
了广大消费的利益,产生了阻碍正常市场竞争的后果。因而,对数字经济平台
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刻不容缓。在此背景下,2021年针对平台经济出台
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2022年新修订
的《反垄断法》都体现出国家加大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力度的决心。
但是,当前反垄断监管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
存在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失灵,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的问题;在滥用相对优势
地位应用上,现行法律规定还相对空白,更无相应配套制度;在以纵向垄断协
议为依据的限定交易行为规制方面,仅依靠兜底条款作为依据较为单薄,且当
前执法资源受到制约,授权主体存在局限,因而对于反垄断法监管体系的修订
和完善需尽快提上日程。
以反垄断法规制限定交易行为的思想和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当前美国、
欧盟、德国、日本等地区都对于限定交易行为有了较成体系的规制方式。因此
可以参考上述地区的制度实践,为我国完善数字经济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竞争
法规制体系提供借鉴。
具体而言,包括改进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转变数字经济平台市场支配地位
的认定方向,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补足相对优势地位规制条
款、构建规制相对优势地位配套制度;同时完善纵向垄断协议条款规定,引入
公益诉讼制度,多维度、多方向、多层次地对数字经济新模式带来的挑战进行
全方位监管,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灵活适用性与可操作性,从而维护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促进法治社会体系建设。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垄断,限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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