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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协议(受害人).doc

发布:2017-04-05约1.91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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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请 律 师 合 同 沪华尊2015(民)诉字第( )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特别条款 1.1法律服务范围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或协助甲方进行谈判、协商(此谈判、协商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或参与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谈判、协商);如需刑事立案,协助甲方刑事报案;如已立案,督促相关部门办案。乙方如通过某一方式(如谈判)已经追回甲方因本案所损失的部分款项,上述所列服务内容无需一一进行,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 1.2律师费、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双方确认,甲方应按照以下计费方式支付律师费: 。 (如需缴纳相关诉讼、保全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并支付基本费用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2乙方及经办律师的义务 乙方及经办律师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1)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经办律师无权超越甲方越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4)乙方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及经办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2.3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乙方指派专职律师为此项法律服务的经办人员。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有权跟具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经办律师离开乙方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甲方办理案件,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 2.4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乙方及经办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及经办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取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经办律师; (3)如果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经办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和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违约责任 如乙方原因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非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回,此项规定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无关。 2.6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风险告知 (1)甲方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律师对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作出任何承诺在委托办理根据案件情况协商确定,由收取并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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