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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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郑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水上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的基本任务:对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抢险救助,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核查通航水域内船舶的适航状况、签证情况;
(三)核查通航水域内船员持证和适任情况;
(四)检查水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台帐建立情况;
(五)督导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日常安全管理情况;
(六)监视水域通航秩序情况,制止、纠正和查处违反通航秩序的违法行为;
(七)监视通航水域环境,制止、纠正和查处船舶对水域污染的违法行为;
(八)按照上级领导指示,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搜救工作;
(九)其他与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四、巡查期间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巡查人员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每年的3-4月份结合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对辖区水域进行排查,对通航水域进行登记,并据以编制本年度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计划。
六、巡查工作的重点是客船、旅游船、渡船;市局巡查的重点水域是黄河名胜风景区、郑东新区龙湖、黄河花园口景区以及沿黄各乡镇渡口;各县市区根据辖区水域特点开展巡查工作。
七、市局对黄河名胜风景区水域、郑东新区龙湖水域在旅游旺季(5-10月期间)应每月至少巡查2次,淡季每月至少巡查1次;对各县(市)区辖区内通航水域的督查每月至少1次;对城市园林水域的督查每年至少1次。
县(市)、区海事机构对辖区重点通航水域在旅游旺季应当每周至少巡查1次,对非重点通航水域应当每月至少巡查1次,对常年性经营的农村交通渡口每月至少巡查2次,对城市园林水域的巡查每年至少2次。
八、在气候恶劣季节、汛期、重大政治活动等特殊时期,以及在上级统一安排下,应增加巡查力度和频度。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对水上旅游客运繁忙的库区实施现场监管。
九、在巡查工作中遇下列情况,应以口头快报、工作简报或情况报告形式报告本单位领导及上级机关:
(一)发现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或违法事件。
(二)发现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
(三)严重影响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情况。
十、巡查人员在开展巡查工作时,应填写《郑州市交通系统水上安全检查记录表》;对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管理部门下达《郑州市交通系统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隐患的船舶下达《郑州市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一、《郑州市交通系统水上安全检查记录表》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或依据、检查船舶数量、船员数量、存在安全隐患情况、查处情况等内容,并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
十二、巡查人员应当及时跟踪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做好各项记录。
十三、各单位应当完善本辖区船舶和船员登记台帐,建立并登记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台帐,便于查询和统计。
十四、各县(市)、区海事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工作情况报市局。
十五、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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