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docx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为加强和规范AA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充分释放、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适应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地方和高校院所优势资源,独立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进培养、企业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以产业应用为目的的新型专业性研发机构。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通过调动各方积极性,释放各创新主体和要素间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活力,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 AA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全市创新中心的规划、认定、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区(园区)科技局负责指导辖区内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与攻关,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公共技术服务;
(二)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发展;
(三)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形成专业化人才团队,为企业提供开放式服务;
(四)构建新型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和组织模式,围绕产业需求形成独立、市场化运作的协同创新载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探索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利于创新中心实现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六)跟踪新兴产业技术发展最新动态,为地方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申请认定AA市战略性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区(园区)和高校院所已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科技创新合作协议,并在宁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新增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二)拥有固定科研服务场所、设施及其它必要条件,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产业技术研发与服务的能力;
(三)组织管理架构设置合理,组建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团队,独立负责创新中心的运营;其中专职人员数不少于20人,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50%;
(四)共建高校院所应拥有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优势学科团队和较好的应用技术研究基础,具备较好的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
(五)创新中心发展所引进的高校院所知识产权、人才团队、科研设施等核心创新资源应权属清晰、关系明确,能够有效支撑创新中心发展;
(六)有明确的技术研发方向,科学可行的中心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共建单位在人才创新创业、科研成果处置等方面制定了相配套政策措施支持;
(七)建立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行、开放式发展的运行机制,建有独立的研发开放服务、孵化培育、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进激励等机制;
(八)拥有必要的科研管理自主权,包括:研究方向设置权、经费管理使用权、人员管理自主权、工作绩效激励管理权等。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由市科委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论证,通过后予以认定与挂牌,统一命名为“AA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第八条 创新中心实际运营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产业定位调整、建设进度变化等重大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报市科委核准与备案。
第九条 市科委对已认定的创新中心定期组织复核评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认定: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复核不合格后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十条 对列入市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的,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支持;对考核优秀的创新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中心探索开放、创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支持创新中心加入省产业技术发展联盟,加强与联盟成员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创新中心加入省产研院,成为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