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运行内部控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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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运行控制机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0号)、《湖北省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231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记录、信息统计;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运行要求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环节的畅通、快捷、优质、高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第二章 业务经办控制
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该单位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资料,按照规定办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受理社保登记时,应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领导审批。审批后,社保机构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单位数据库及参保人员数据库。未通过审核的,应向单位说明原因。
第八条 参保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或分立时,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参保单位因营业执照注销、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等情形时,要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登记环节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每年对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检,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并征求有关环节意见,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校验印章。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参保单位每年1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并经职工本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经审核合格并报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理核定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按月核定。每月20日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对照年初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审核;有增减变化的,须报领导审批。审核合格后,核定其当期应缴数额,开据《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根据缴费核定结果,每月23日前生成《社会保险费核定征缴汇总表》及《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报领导审签和盖章后,每月26日前传递地税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改制,需补缴历年欠费和预缴内退人员、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时,应按有关政策测算并经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根据核定单位参保缴费情况,为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和调整后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类型、日期、原因等,并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发放《社会保险接续通知单》。
第十六条 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改制等情况时,应主动与欠费单位联系,验证被兼并、分立、破产、改制文件,核定缴费数额,报领导审批后,签订补缴协议。
三、缴费记录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缴费,缴费记录环节要根据核定传递该单位的参保信息,为其建立缴费台帐和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每周到地税机关领取征收票据,按险种分账。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7个工作日内配置到位,养老保险当月配置到位。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间记入当年个人帐户。每笔记录,须有经办人和审(复)核人签字。
第十九条 每年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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