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民商法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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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之民商法学范文
新世纪,我国法律的完善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商法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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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法》的提出和实施以及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形成使20XX年有关中国民法学的热门有了实质性的转变。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研究例子,使得20XX年上半年的学术论文研讨过程中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讨论;下半年则对物权法的精神和意义进行了较多的阐述和评析。本文认为学术界对物权法的大量关注已经离开了民法学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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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商法学物权法当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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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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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所提到的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物权法的特色。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是遵循着我国的宪法,同时也是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的提出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在实行这个法定的同时还应有一些补救的措施来缓冲这种机制所带来的弊端,其实这也是物权法原则的一种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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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权法特色就是确立了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有学者指出,保护国有财产关键是要解决国家的所有权问题、监督问题和国家内部问题,但是这些都不在物权法的管理范围之内,是需要单独对它们进行立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问题的目标,是提高所有权主体的独立性和提高土地的价值适用形式以及逐步实现分离农民拥有土地的权利和农民的居民身份。只有把这些作为前提才能正确的理解我国的《物权法》制度,尤其是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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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担保物权方面要比对物权法中的新设制度投入了较多的研究。我国《物权法》中的抵押的规定,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并且逐渐与国际社会接轨,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抵押范围和抵押关系。有关动产的担保物要扩大其范围,有关登记的内容尽量简化;在竞争动产担保物的时候采用“先公示者优先”的顺序原则;同时也要引进自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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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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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已经开始在立法机关运作,但是学者们还是认为应该设计债法总则,来维护债法体系的完整。当今社会,侵权法的填补损害反射了传统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在当今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其以过错为工具已经出现了不足。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法规不应该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要发挥保证财产权侵权责任制度,这是我国优化资源配置的最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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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的学术研究中,主要是细化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关这样方面的论文仅在核心期刊上的发表,就达到数十篇。其中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进行了定位,划定了其自由空间,和正当权利。同时比如人身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等一些热门话题得到了许多青睐。有人认为死亡赔偿不是对生命体自身的赔偿,它是对因损害了生命的同时所引起的经济利益的补偿,并且主张我国对死亡赔偿中不应该有定额的赔偿方式,应该对死亡赔偿进行细致个别的计算。相关的辨析有很多,比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民事赔偿关系的讨论;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不明侵权人及连带责任的解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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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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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认为,未生效的合同有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合同要不同的对待。比如可以把任何人都可主张合同无效的改成合同当事人或是利害关系人。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已经越来越发挥其实际效力,同时也越来越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位,我们鼓励交易原则落到实处,缩小无效范围,使其效力形式多样化,越来越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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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指出,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失衡,是因为免责事由规定的过于狭窄,履行制度不完善,使得统一构成要件逐渐消失。虽然各自成了体系,但过错和客观责任体系也是适用于法律体系的,当一个完整的客观责任体系或过错责任体系互相渗透式,他们的结果是相同的。我国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违约责任,就是那些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的违约责任是“单轨制”,而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却不是“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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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总则相关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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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传统习惯有着很深刻的“法律伦理主义”,要想树立“民族性”的品格,就必须摒弃历史惰性、注重道德规则、伸张个人信念、强调个人社会责任等,有人认为意思是主观的立场来应用于共时观,是结合特定的行为进行的。意思所表示的是行为的自主性和私法的自治性。有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等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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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士对传统的法律行为类别提出了疑问,他们认为无因行为要想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范畴,就必须在物权行为理论的框架之下。无因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以及票据行为等。“有因”与“无因”在法律行为中的分类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所说的强行法其实指的是公法上的,而自治规范属于私法上的,当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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