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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安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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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目 录 《物权法》 一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二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四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物业工作顺利开展,起法律支撑作用的重点条款如下: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 第74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75条 第76条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7条 第83条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对物业工作顺利开展,起法律支撑作用的重点条款如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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