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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pdf

发布:2020-02-26约6.36千字共1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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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 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 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 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 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 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 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 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 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 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 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 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 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 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 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 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四)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 (见附件), 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 当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当派 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 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 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 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 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 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 的,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 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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