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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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
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
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
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
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
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
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
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
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
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
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
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
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
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
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
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四)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 (见附件),
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
当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当派
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
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
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
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
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
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
的,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
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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