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经验及借鉴思考[精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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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经验及借鉴思考-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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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医疗和护理费用不断攀升,长期护理保险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建立公共护理保险和商业护理保险相结合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成为共识。中国台湾是我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地区之一,本文考察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以期为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借鉴。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经验;护理服务体系
F840.4 B 1674-2265(2013)09-0069-04
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是指为因年老体衰、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生活时,由保险机构给付保险金以补偿其护理费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凸显。台湾地区是我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趋势的地区之一,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实践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可为同样面临老年人口护理问题的中国大陆提供一些借鉴。
一、中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发展情况
(一)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概况
1995年,新光人寿率先在台湾地区推出商业长期看护保险。目前,台湾地区销售同类产品的人寿保险公司共计7家,分别是国泰人寿、台湾人寿、新光人寿、中国人寿、保诚人寿、国华人寿和三商美邦人寿。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台湾地区该险种保费收入合计约93亿新台币,占个人健康保险新单保费收入的3.9%;保险理赔给付总金额为3.7亿新台币,件均理赔给付约6.4万新台币。表1具体列明了台湾地区寿险业2003—2011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情况。可见,近年来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很快,特别是2011年增长明显。2011年长期护理保险契约件数增至70980件,同比增长67.1%;保费收入933.8亿新台币,同比增长30.6%;保险给付5821件,同比增长96.3%。
中国台湾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为定额给付型产品,不提供实物服务,按给付类型可分为账户型产品与非账户型产品。账户型产品是指保单设有给付上限。当申请的保险金总额达到给付上限时,保单效力即行终止,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所申请的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先前已给付的各项长期护理保险金;非账户型产品则是被保险人的身故给付无须扣除已领取的保险金。此外,台湾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大多包含符合长期看护状态者可豁免保险费的特别约定。处于长期看护状态的保户,即便其丧失了交费能力,保单仍保持效力。
(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法规政策
1. 法律法规。中国台湾地区参考了日本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及英国以税收作为长期护理资金来源的经验,于2007年公布了《长期照顾十年计划》,针对老人照护给予政策性补助。主要协助老人日常生活,并明确界定老人三种居住方式(居家、小区及养老机构)的协助项目、协助模式、补助内容及金额。政府按照失能时的家庭总所得作为给付标准,并以现金偿付。因此,《长期照顾十年计划》也被称为补助型计划。
2. 财政支持。根据中国台湾内政部制定的《补助或委托办理老人服务及照顾办法》,政府针对企业法人、公益社团法人经营的长期护理业务给予一定的财务补助,各级政府委托民间经营长期护理业务也以此为限。
3. 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国台湾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分为4个层次:一是由相关的社会救助或慈善公益团体等提供照护服务;二是由政府建立完善的长期照护制度,以满足民众基本照护服务需求;三是在政府的基本保障之外,民众还可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四是依靠个人退休金、储蓄及家庭成员来满足长期护理需求。台湾预计于2016年推出《长期照护保险法》,拟采取全民投保的方式,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其中个人只需负担保费的10%,其余由政府、雇主等共同承担。按照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规划草案,台湾将长期照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做适度连结,构建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在长期照护保险开办后,《长期照顾十年计划》将由补助型计划转为服务网计划,主要用于配置长期照护服务资源、建立服务分级制度,以满足民众需求。
(三)护理服务体系对中国台湾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影响
1. 护理服务费用较高,购买商业护理保险需求较大。与护理服务体系较为完备的日本相比,中国台湾社会护理资源紧张、人手供不应求,护理人员的人均护理人数为日本的两倍以上(见表2)。台湾地区护理机构的资源供给主要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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