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稽查绩效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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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稽查绩效考核
一、定义
企业稽查绩效考核是指通过设立相关业务指标,从数量、质量和效果三个方面全面衡量、客观评价各关企业稽查部门履行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查发企业各类问题、验证企业守法状况、完善海关内部管理四项职责任务的能力和水平。
企业稽查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质为主、量质并举”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客观、公平的考核体系。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分值总计600分,指标数值出现小数的,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分时根据评分标准按比例扣减。
(一)稽查企业覆盖率
分值:100分。
定义:关区年度办结稽查注册企业数/上年度关区实际发生进出口业务注册企业数×100%。
“关区年度办结稽查注册企业数”为本年度关区内已结束的稽查作业所涉及的注册企业数,统计时间为稽查结束日期,不限制稽查起始日期。“上年度关区实际发生进出口业务注册企业数”是指上年度实际发生进出口业务的本关区注册企业数,包括在外关区发生进出口的本关区注册企业。此项数据的提取范围以统计部门列入贸易统计的为准。
评分标准:以稽查企业覆盖率5%为标准,对稽查企业覆盖率达到或超过5%的海关计100分;低于5%的,每降低1%扣20分。对部分企业数较多的海关,即使“人均稽查企业数”达到5家、“企业稽查人员比例”达到5%,“稽查企业覆盖率”仍达不到5%的,采用以下方法计分:以企业稽查人员比例5%和人均稽查企业5家为基数测算该关应完成的“稽查企业覆盖率”,按上报数值与测算值的比值进行计分。
(二)稽查有效率
分值:100分。
定义:关区年度稽查发现问题企业数/关区年度办结稽查企业数×100%。
“关区年度稽查发现问题企业数”为本年度关区内已结束的稽查作业中稽查处置为限期改正、稽查补税或涉嫌走私、违规移交缉私部门的稽查企业数,统计时间为稽查结束日期,不限制稽查起始日期。“关区年度办结稽查企业数”为本年度关区内已结束的稽查作业所涉及的企业数,统计时间为稽查结束日期,不限制稽查起始日期。
评分标准:对稽查有效率达到或超过20%的海关计100分;低于20%的,每降低1%扣5分。
(三)人均稽查企业数
分值:100分。
定义:关区年度企业稽查人员办结稽查企业数/关区现有企业稽查人员总数。
“关区现有企业稽查人员总数”指关区从事企业稽查业务的专职人员数,不包括临时工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兼职人员计算方法为:一兼两职按1/2企业稽查人员计算,一兼三职按1/3企业稽查人员计算,依此类推;直属海关稽查处处长(包括副处长)兼管企管、风险业务的,计算方法同上。“关区年度企业稽查人员办结稽查企业数”指专职企业稽查人员工作量,抽调非专职企业稽查人员的工作量不作为“人均稽查企业数”指标的考核内容。对临时抽调人员参与企业稽查的,按比例分别统计,如4人参加1家企业稽查作业,其中,专职企业稽查人员1人,抽调人员3人,则专职企业稽查人员的工作量为1/4家。
评分标准:对人均稽查企业数5-7家的海关计100分;低于5家的,每减少1家扣20分;超过7家的,每超过1家扣20分。
(四)企业稽查人员比例
分值:100分。
定义:关区现有企业稽查人员总数/关区现有关员总数×100%。
“关区现有关员总数”指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海关人员数,包括缉私部门人员数,不包括临时工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评分标准:对企业稽查人员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海关计100分;低于5%的,每降低1%扣20分。对企业稽查人员比例未达到5%,但人均稽查企业不超过7家且稽查企业覆盖率达到5%的海关,计100分。
(五)专项稽查查发问题率
分值:50分。
定义:关区年度专项稽查发现涉嫌走私、违规及稽查追补税企业数/关区年度办结专项稽查企业数×100%。
“关区年度专项稽查发现涉嫌走私、违规及稽查追补税企业数”指本年度关区内已结束的专项稽查作业中稽查处置为稽查追补税或涉嫌走私、违规移交缉私的稽查企业数,统计时间为稽查结束日期,不限制稽查起始日期;当稽查处置同时存在上述情况的,该企业数计为一家。“关区年度办结专项稽查企业数”指本年度关区内已结束的专项稽查作业涉及的企业数,统计时间为稽查结束日期,不限制稽查起始日期。
评分标准:对专项稽查查发问题率达到或超过40%的海关计50分;低于40%的,每降低1%扣1.25分。
(六)验证稽查按时完成率
分值:50分。
定义:关区年度办结验证稽查作业所用时间在30-90天(含)区间的作业数量/关区年度办结验证稽查作业总数×100%。
“关区年度办结验证稽查作业所用时间在30-90天(含)区间的作业数量”指本年度关区内已结束的验证稽查所用时间在30-90天(含)区间的作业数量,统计时间为稽查结束日期,不限制稽查起始日期;“关区年度办结验证稽查作业总数”指本年度关区内已结束的验证稽查作业的总数量,统计时间为稽查结束日期,不限制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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