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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法律制度基本概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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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现代柬埔寨法律发展简史

柬埔寨王国自1954年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获得独立以后至今,政治、经济

和法律在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1954-1970,1970-1975)、红色高棉的农业共产

主义(1975-1979)、越南式“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1979-1993,1993-2003)和

全球化之中不断发生剧烈的变化。以下是对各个阶段柬埔寨法律的主要特征之概

括。

(一)1954年-1975年:甫获独立的柬埔寨,采纳了其原殖民者法兰西共和国

风格的大陆法体系。巨细弥遗的民法典规定了民商事交易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

面;各种商业活动得以自由进行。加之西哈努克国王在越南战争中保持了绝对的

中立政策,保证了柬埔寨王国在1970年以前有了较长时间的和平时间用来发展经

济。但在60年代中后期,西哈努克国王开始了强有力的国有化政策,大力扩张政

府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受到波及的外国企业开始大量撤出柬埔寨,

使其经济大受影响。1970年,通过政变上台的朗诺政权开始采纳全新的民主政体,

但是常年的战乱,使其无暇顾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二)1975年-1979年:取得政权的红色高棉废除了所有的前柬埔寨王国的

法律、条约和法律相关的文件,并宣布完全废除私有制,采取了极端的农业共产

主义政策。司法机构被完全撤销,大部分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被杀害,

死亡或逃离了柬埔寨。据统计,在1979年,柬埔寨仅存不到10人受过法律专业教

育。

(三)1979年-1993年:在越南支持下成立的新政权(该政权一直没有得到中

国和美国的承认)在1979年到1989年间开始了对柬埔寨的缓慢恢复和重建工作。

越南风格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也开始运作,虽然农业集体经济得到了否认

(仅在1979-1985年间试验性推广),但是私营经济不被许可,政府拥有和管理所

有企业并控制所有国内和国际贸易。在此期间的突出立法就是1988年制定的关于

合同和其他责任的法律(该法律至今仍然有效)。

随着自1987年开始的西哈努克国王和首相洪森的和解进程,以及越南军队的

分步撤军,较为灵活的首相洪森主导把国名改称为“柬埔寨国(Stateof

Cambodia)”,并开始了市场自由化运动。私有制和私营经济开始起步发展,大量

的现代型立法也开始产生,许多至今仍然具有效力。

(四)1993年-2005年:巴黎和解后产生的新的柬埔寨王国继续进行了市场自

由化的进程。1997年洪森领导的政变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组织、保险、银行、税收、劳工、环境保护等立法和部门规定开始涌现,

刺激和保证了经济的发展。

(五)2005年至今:柬埔寨在2005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其立法也

在按照WTO的要求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2009年,柬埔寨证券交易市场

即将开始运作,现代的金融体系开始具备雏形。有理由相信,柬埔寨的法律发展

是朝向更商业友好型尤其是外来投资促进型不断进步。虽然在表面的民主政体下

是由相对独裁政权来控制,但对商业来说,其直接面临的挑战无疑是腐败的官僚

体系,这也是柬埔寨人民需要解决的心头大患。

二、柬埔寨法律制度

(一)柬埔寨法律制度概况

1、政治体系概况

宪法规定,柬埔寨系君主立宪制王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

终身国家元首、国家军队最高司令、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根

据首相建议并征得国民议会主席同意后解散国会。国民议会是柬埔寨全国最高权

力机构和立法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参议院为国家立法机构,有权审议国民议会

通过的法案,每届任期6年。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次性投票方式决定国民议会领

导层人选和批准新政府。国家法案须经国民议会、参议院和宪法委员会审议通过,

最后由国王签署生效。

现行宪法是1993年9月21日经柬埔寨制宪会议通过、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

9月24日签署生效的。1999年3月4日,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由原来

的14章149条增至16章158条。宪法规定,柬埔寨系君主立宪制王国,实行多

党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国家元

首、国家军队最高司令、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根据首相建议

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不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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