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易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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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频率划分(KHz)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固定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15-49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S5.77
在中国,415-49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国家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在435-495KHz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不对接收船舶电台通信的海岸电台产生干扰,这些船舶电台的发信频率是指定给船舶电台用于全球范围通信的频率。
S5.82
在水上移动业务中,从完全执行GMDSS的日期开始,490KHz频率专用于由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和气象告警及紧急信息,使用490KHz频率的条件在S31和S52条中规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15-495kHz频带时,保证不对490kHz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505-526.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陆地移动]
526.5-535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移动]
535-1 606.5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2 850-3 025
航空移动(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S5.115 根据第S31条和附录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5kHz和5680kHz
3 025-3 155
航空移动(OR)
3 400-3 500
航空移动
3 900-3 950
航空移动
广播CHN4 2-64.5MHz可有限制地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不得对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4 063-4 438
水上移动
[固定]
[陆地移动]
[航空移动]S5.128
在中国,位于离海岸至少600公里的功率受到限制的固定业务电台,在对水上移动业务不产生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4063-4123KHz、4130-4133KHz和4408-4438KHz频带。
S5.129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其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过50W者,可例外地使用4063-4123KHz和4130-4438KHz频带中的频率。
CHN5
4292-4305KHz、6443-6457KHz、8803-8813KHz、10555-10655KHz、10740-10760KHz、13155-13165KHz、14815-14825KHz、17155-17165KHz、19750-19760KHz、22510-22520
KHz、25080-25090 KHz系国内保护频带,用于水上移动业务。20015 KHz为国内保护频点。
4 650-4 700
航空移动(R)
4 700-4 750
航空移动(OR)
5 450-5 480
固定
航空移动(OR)
陆地移动
5 480-5 680
航空移动(R)S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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