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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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本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磁条IC复合卡(以下“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IC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借记卡在办理销卡或换卡后,旧卡如为IC卡,应回收上缴至分行;如为磁条卡,应剪角后交还客户。
分行应定期组织将制卡废卡、长期未领卡、回收卡以及其他作废卡等做销毁处理。
第四章 客户管理
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个人。
本行在对外发行借记卡之前,应制定《xxx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明确借记卡申领、使用的各项规定以及持卡人与本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不遵守《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可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对卡内所有账户余额为零且三年内无持卡人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借记卡,由总行定期组织各分行进行销户清理。
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可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五章 开卡及销卡
个人申请开立借记卡,应当遵守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确保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申请人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发放借记卡。具体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等,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代办开卡的,应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具有合理代办事由。营业网点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借记卡持卡人要求销卡的,应由持卡人前往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销卡前,应解除借记卡已登记的所有签约关系,并将卡内所有账户资金支取完毕。
第六章 账户和交易管理
密码使用
(一)借记卡资金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密码为持卡人身份认证的唯一依据,所有通过密码发出的交易指令均视为持卡人本人办理。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凭据,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
(二)持卡人遗忘借记卡密码,或因借记卡密码连续累计输入错误次数超限而无法使用,应携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控或密码重置手续。
(三)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办理。
基本功能
借记卡具备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等基本功能。
(一)存款。持卡人可在本行营业网点、自助终端办理有卡或无卡存款。
(二)取款。持卡人可在本行营业网点、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ATM自助终端办理取款。
(三)转账。持卡人可在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ATM自助终端,向本行或他行账户转账。
(四)消费。持卡人可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
(五)查询。持卡人可在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ATM自助终端查询借记卡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为IC卡的特有功能,可办理脱机消费、圈存、查询等业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不取现,电子现金账户限额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一)脱机消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可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支付。交易为脱机完成,无须输入密码。
(二)圈存。圈存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和现金充值。持卡人可在本行营业网点、ATM自助终端等渠道办理,将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
(三)查询。持卡人可在本行营业网点、ATM自助终端等渠道查询IC卡芯片上记录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借记卡遗失或被盗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电子现金除外)。借记卡挂失分为书面挂失和口头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以及口头挂失失效后,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书面挂失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可通过营业网点、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办理。口头挂失设有有效期,过期将自动解挂,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借记卡书面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申请补卡,并在申请网点领取新卡。
借记卡发生损坏、到期、失磁、芯片无法读取等情况时,持卡人可持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分辖内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IC卡的有效期为八年,磁条卡的有效期为二十年。有效期截至卡面标注年月的最后一天。有效期届满后,卡片即无法使用,持卡人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七章 计息与收费
借记卡中各项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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