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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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 、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 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由,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 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死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 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奖励材料; ()处分材料; ()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 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 、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 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 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 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 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档案袋 ■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袋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袋”、“姓名”、(见附件)“制作单位”。 ■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 ■可直接填写在档案袋表面,也可单独制作表单粘贴在档案袋封面。
■目录内容:文件名称、页数等。
■档案袋不可涂改,必须保持完好。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 、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应派可靠人员到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 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规定企业职工档案转递(见附件)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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