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952-2013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docx
ICS03.120.99A00
备案号:40123-2014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952—2013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
Magementespecificationsofsamplingsamplesforproductqualitytest
2013-12-04发布2013-12-3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22/T1952—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田桂英、李桂君、何超、李毅然、蔡英华、李平、张学民、孟黎鹏、沈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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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1952—2013
产品质量检验抽样样品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对抽样检验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责及样品的流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对样品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GB/T3358.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3358.2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2.1
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
从所考虑的产品集合中抽取若干单位产品进行的检验。[GB/T3358.2,4.1]
3职责
3.1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抽样样品的管理程序,明确检验样品到达技术机构后接收、清点、验证、登记、标识、入库、保管、领样、制备、检验和处置等流转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和职责。3.2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当建立样品流转的记录制度。
3.3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当确定对到达样品的接收、清点、验证、登记、标识、入库、保管、安全、保密和领样分发阶段的管理责任人。
3.4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当明确在样品流转过程中防护控制的要求。
4样品流转要求
4.1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保证样品在存放和检验过程中满足检验要求。
4.2样品的接收
4.2.1样品接收人员依据抽样单验收样品。验收内容(不限于)如下:
a)包装和封条完好性;
b)产品外观完好性及与检验有关的相关信息;
c)样品数量与抽样单的符合性;
d)检验所需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e)履行样品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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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1952—2013
4.2.2接样人员应在接收样品同时,向送样人员询问以下内容(不限于)以下内容:
a)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是否出现过异常情况;
b)样品在储存过程中是否有特殊要求;
c)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如有特殊要求,应记录。
4.3样品保管
4.3.1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应设置固定的样品存放场所,配置合适的设备、设施存放样品,避免样品丢失、污染、混淆、变质。
4.3.2样品的存放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a)存放场所应划分不同区域,分别存放不同类别的样品,避免交叉污染;
b)样品贮存环境应满足样品保存的要求;
c)需要时,样品管理人员应连续记录贮存环境条件;
d)样品应分类存放,清晰识别,做到帐、物、卡标识一致;
e)相近易混样品应加挂警示“易混”标识;
f)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险样品应采取隔离存放等安全措施。4.3.3样品存放推荐使用条形码方式管理。
4.4样品信息预隐处理
4.4.1需要时,样品管理人员应在检验人员领样前对样品标识信息采取预隐处理。预隐处理主要内容
如下:
a)采用适当方法隐去能表明生产企业所属的信息;
b)对来样实施唯一性标识处理。
4.4.2样品检验后预隐处理信息应与抽样单复原,并体现在检验报告上。
4.5保存期
4.5.1对备样及具有可复现性状的样品,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存至任务下达部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为止。在此期限内达到明示保质期或保存期的,以保质期或保存期为止。
4.5.2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6样品处置
4.6.1样品处理的原则
4.6.1.1仍具有使用功能的样品,退回被检单位或按照上级规定处理;
4.6.1.2不具有使用功能的产品或既无使用价值也无保留价值的检毕报废样品,由检验技术机构按照审批程序统一处理;
4.6.1.3送样单位超期未取的样品,视为自动放弃,由检验技术机构按照样品管理程序统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