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件(第2章第2章(第3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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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票据的6点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由出票人委托支付:支票和汇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本当事人 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多选)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多选)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注意:
同一个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判断);(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时效
(3)票据权利的行使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地点
(5)票据权利的保全
(6)票据权利的抗辩
2.票据责任。 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五)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1)作成票据
(2)交付票据;2.背书: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3.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4.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2.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而其他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它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七)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判断)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判断) 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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