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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确定性6行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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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确定性6行政论文范文大全 举证责任的确定性 (五)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区别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败诉而进行的本能的行为,这是对他自己所负的责任。这种责任不是法律强加的,也不是原告强加的。即便他不反驳,也未必败诉。如果因为他不反驳而当然败诉,显然与举证责任的性质不合。因此,不能认为他“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责任”是一种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举证责任存在如下区别: 一是责任的主体不同。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原告;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被告。无论一般民事案件,还是特殊民事案件,提供证据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二是责任的来源或依据不同。提供证据的责任来源于原告或被告的内在的取胜欲望;而举证责任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提供证据的责任属于任意性的规定,取决于主张者或反驳方的自由意志,他可以行使主张权或反驳权,也可以放弃主张权或反驳的权利。 三是后果不同。原告或被告“提供证据展开攻击或予以反驳”这种责任如果履行不能,并不必然导致败诉的后果,而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没有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则必然会导致败诉的风险。可见,两者在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的依据和后果方面,都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我国有的学者也曾经指出了举证责任与大陆法上的“举证必要”的区别,指出举证责任与举证必要概念上的区别为德国和日本的通说。〔18〕举证必要是指在具体的诉讼状态下,一方当事人如不提出证据将招致不利后果。没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也有举证必要,这种举证必要的作用在于妨碍法院对对方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形成确信。而行为责任则不同,它必须依附于结果责任。可见,被告的举证行为属于举证必要,而非行为责任的表现。举证必要当然存在转移的问题。这里“举证必要”与提出证据责任”基本上是同一个意思。 (六)本证、反证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一位学者在质疑“举证责任转移”观点时曾经写道:“主张行为责任可以转移的学者认为,在一个案件中,原告提出某权利的存在,被告予以否认,此时证明权利存在的事实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原告提出证据初步证明了权利存在的事实后,就可以不再举证,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暂时转移给被告,被告负担证明此权利不存在的责任,否则被告可能败诉。在被告提出反证后,原告本证的证明力已经削弱,须进一步补充证据证明,因而,又重新负担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从而导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断往复地加在双方当事人身上’的结论。”〔19〕作者认为,上述观点“没有搞清本证与反证的根本区别”。他认为“本证是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反证是无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无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并非是履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表现,仅是一般诉讼行为而已。” 这里首先应当肯定,上述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它基本上区分了本证、反证与举证责任的不同点。但是,我还必须进一步指出,实际上无论是本证还是反证,都属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范畴。它们与举证责任有着根本的区别。只有在确定举证责任的前提下,才发生本证与反证的问题。例如,在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此时,本证由原告提出,反证则由被告提出。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这时本证由被告提出,反证则由原告提出。虽然本证是履行其举证责任的一种表现,反证却不是“一般诉讼行为”,而是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的一种表现,是“举证必要”。首... 尾页 浅谈“追求大作为、实现快发展” 目前,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已经进入了提速发展的新阶段。追求大作为、实现快发展,已经成为全市人民的广泛共识,已经成为全市上下的一致行动。本文将结合龙山实际,谈几点管窥之见,请批评指正。一、认识“追求大作为、实现快发展”的必要性首先,追求大作为、实现快发展,是抢抓重要战略机遇期的迫切需 阅读全文 200*年思想汇报(张思德观后感) 敬爱的党组织:最近北京各大电影院上映了一部大型革命历史题材故事片《张思德》。我也坐进电影院认真观看了电影《张思德》。以下是我的一些观后感。电影以张思德奔跑作为开头和结尾的画面,我觉得电影是意喻张思德只是一名普通人。同时也意喻了共产党人也都是普通人,也有七情六欲。这部电影通篇只表现 阅读全文 关于付款的所有其他问题 问:你们如何知道是我给你们汇了多少钱?答:首先,由于转帐看不到对方帐户信息,我们建议您在汇款时添加余额以区分于其他会员,比如我们的四年期会员价格是如108.00元,我们建议您支付108.61元;其次,我们要求您在付款后通过电话与我们联络,通知我们您汇入的银行、具体金额和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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