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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第一次有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PDF

发布:2017-06-17约9.7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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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 匯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第 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債券名稱 匯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 第 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 簡稱「本轉換公司債」 ) 。 二、發行日期 民國 104 年10月 16日 (以下簡稱「發行日」 ) 。 三、債券面額、張數 每張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共計貳仟貳佰張 。 四、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新台幣貳億貳仟萬 元整。 五、發行期間 發行期間三年,自民國 104 年10月 16日開始發行至 107 年10月 16日 到期(以下簡 稱「到期日」 ) 。 六、債券票面利率 票面年利率 0% 。 七、還本日期及方式 除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 (以下簡稱「債券持有人」)依本辦法第十條轉換為本公司 普通股或依本辦法第 十九條行使賣回權或本公司依本辦法第十 八條提前收回者外,本公 司於本轉換公司債到期時依債券面額,以現金一次償還。 八、擔保情形 (一)本轉換公司債委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信銀」)及永豐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 「永豐銀」 ) 等二家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保證銀行團」)依其個別承諾之保證額度及 比例聯合保證發行,中信銀及永豐銀分別就本公司債發行總額之百分之七十由( 中信 銀保證) ,即新台幣壹億伍仟肆佰萬元整及本公司債發行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由永( 豐銀 保證) ,即新台幣陸仟 陸佰萬 元整提供保證。保證期間自本轉換公司債債款收足之日 起至本轉換公司債依本辦法所應付本息等從屬於本轉換公司債之負擔債務全部清償 為止,保證範圍為本轉換公司債未清償本金加計應付利息及從屬於主債務之負債。各 保證銀行之責任為各別獨立之責任,且以其各別之保證額度及承保比例為限。 (二)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如擬就本轉換公司債向保證銀行請求付款,應於保證期間內向受 託人提出請求,受託人接獲請求後應通知保證銀行請求之全部金額,各保證銀行將於 接獲受託人依本轉換公司債規定請求付款之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於其各別保證額度 1 及承保比例範圍內,透過受託人付款,如某一保證銀行未依約付款,其他保證銀行並 無代為付款之義務。 (三)在保證期間內,本公司若發生未能按期還本付息,或違反與受託銀行簽訂之受託契 約,或違反主管機關核定事項,足以影響公司債持有人權益時,本轉換公司債視為全 部到期。 (四)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保證銀行給付本轉換公司債之保證款項時,應由本公司債債 權人簽署切結書,切結其對經保證銀行保證之本公司債債權已全數自保證銀行受償, 並不得再對保證銀行請求履行本轉換公司債之保證責任。 九、轉換標的 本公司之普通股,並以發行新股之方式履行轉換義務,換發之新股以帳簿劃撥交付, 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十、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民國( 104 年11月 17日 )起,至到期 日民國( 107 年 10月 16日 )止,除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 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及其他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隨時透過 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保公司」) ,向本公司之 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一條、十六及十七條 規定辦理。本公司並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期限,於前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 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將停止轉換之 期間予以公告並函櫃檯買賣中心。 十一、請求轉換程序 一 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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