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视野下的隐性采访.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二维视野下的隐性采访-新闻学
二维视野下的隐性采访
潘锐
【摘要】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在当今备受重视,揭黑式的调查报道越来越火热,而隐性采访这种最适合揭黑的新闻采访方式也被各新闻媒介争相采用。在新闻实践得益于隐性采访时,从法学领域则看到的是隐性采访带来的新闻侵权问题,隐性采访产生的法律纠纷也经常出现。本文从新闻学和法学的两个维度来分析隐性采访,以期为隐性采访的新闻实践和法律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 隐性采访 新闻侵权 法律监管
所谓隐性采访,主要指新闻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隐蔽手段对人物和事件进行采访①。隐性采访源于美国的揭黑报道,近年来甚至近几十年来,隐性采访在中国已经风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隐性采访也越来越便捷,在类似于《焦点访谈》等新闻调查性节目中,经常可见模糊的摇晃的暗访镜头。无论是西方的“水门事件”,还是中国的各种揭黑报道,隐性采访在其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但是,近年来新闻官司不断,被告席上的记者越来越多,这其中又多为隐性采访造成的。
这种采访方式会给它的主体,即记者带来新闻官司,记者未将新闻实践和法学的结合研究有很大的关系。“防记者暗访胜于防火防盗”的受众认知甚至让一些新闻学者和新闻从业人员呼吁放弃隐性采访,而作为老百姓知情权的媒介延伸的隐性采访真的已经走向末路了吗?本文通过新闻学和法学的跨学科研究来探析隐性采访的社会价值、合法性并试图找出其改进方式。
一、跨学科研究隐性采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法学与新闻学有相似的社会职责
从一般意义来看,法学研究法律在社会的实践,形成自己的理论,并用于指导法学实践;而新闻学研究的是新闻史、新闻理论和新闻业务三方面,研究新闻事业的发展规律,指导新闻实践活动。但是,仔细对比就会发现,这两种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有交叉的地方。新闻媒体能传递法律知识、揭露不法行为,监督法律条文的执行引导社会舆论,同时法律约束采访行为。两者有相似的社会责任即是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法学决定执行力,而新闻学扩大事件影响力,两者相辅相成。
2、隐性采访研究需要法学与新闻学的共同关照
隐性采访作为调查报道的重要采访方式,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但是因其隐蔽性时常引来新闻侵权方面的纠纷。而新闻侵权显然涉及到了法律相关的内容。正如学者所说:需要社会实践解决的问题终究是一种整体性的客观存在,不会因为学者在研究对象方面的主观划分而发生任何变化。②隐性采访首先是新闻方面的问题,它是一种采访方式,是实施舆论监督的一种手段;它中间本身涉及的侵权可能又需要专业法学知识来判断;但是采访后报道的监督能反过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又为隐性采访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
隐性采访经常造成侵权,但其实隐性采访本身是有法律依据的。1、隐性采访来源于表达自由
我们通常说记者的权利来自于公民的权力,是公民的表达自由和知情权让渡给了新闻工作者。宪法第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表达是公民公开自己的想法,以求被他人和社会了解和理解。表达自由就是享有表达自由权的主体能以各种合法的方式或借助各种媒介手段,传递自己的意见、观点和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的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③由表达自由引申而出现对于新闻自由的保障,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采访自由是采访权的本质,隐性采访的自由由此而来。国际新闻学界提出新闻自由的五条标准: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收听自由和批评自由。可以看出采访自由是被置于首位的。记者的采访权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需要专门的法律来对媒介的采访权来作界定和保障。
2、隐性采访是对法律所保障的批评建议权的运用
隐性采访一直被作为实施舆论监督的利器使用,而舆论监督就是揭露和批评,若使舆论监督受到保障,一定要有法律来保护舆论监督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舆论监督的权利保护。但是有对于批评和建议权的保护。
首先,查阅宪法条例就可发现宪法从公民权利和政府机关的义务两个方面都提出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和批评权。
其次,其他法律也有更明确的规定对批评权和建议权的保护。1993 年颁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其中第六条第3 款是这样的:“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而从相关法规看,各种新闻单位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甚至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都有相关的规定来保护大众传播媒介的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比如《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2)中对于新闻媒体对于国家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