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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
可以肯定地说,在目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性采访是没有成文规定的。在在现实中,新闻媒体对于一些些通过正常采访无法采访得到到的新闻素材,运用隐性采访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人们的鞭挞,满足了广大民众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受到各界的欢迎。当然,根根据这种采访采制的新闻和其其他文字,公开发表以后,有有的也引起麻烦,在法律上引引起纠纷,甚至于被判决赔偿偿精神损害。因此,在法律上上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隐性采访访,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采访权是权利而不不是权力,因而不具有强制性性。
按照新闻界人士的意见见,隐性采访是采访权的内容容,那就是,采访权是新闻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采采访的具体办法分为公开采访访和隐性采访。采访既然是一一种权力,那么,隐性采访就就是合法的。我认为,不能这这样简单地推论。
采访权究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是应当当真正弄清的,不然,就会混混淆权力和权利的界限,以至至于造成理论上的错误,在实实践中出现更大的失误。首先先,必须准确理解权力和权利利的概念。按照对权力和权利利的权威解释,权力是公法上上的概念,是政治上的强制力力量,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支配配力量;3而权利,则既是公公法上的概念,也是私法上的的概念,与义务相对,是法律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其其次,应当弄清采访权的权利利来源。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权和报道权构成的。所谓的新新闻权,其权利来源是新闻自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规定,新闻自由的权利来源是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言论和和出版自由的本身不是一种权权力,而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种自由权利。既然如此,采访访权当然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应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强制力的权力。
采访权不是是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并不是是说隐性采访就不具有合法性性,采访权既然是权利,就采采访而言,就应当是合法的行行为。这就要看采访所采用的的具体方式是否合法。
第二二,在隐性采访的具体方式中中,有的是法律所准许的,有有的确有禁止性规定。
按照照上述专家对隐性采访的界定定,首先,在隐瞒记者身份以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方式,进行采访,法律并不禁禁止,因而不存在违法的问题题。在一般情况下,采访应当当是公开进行,并且应当征得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但是在在特殊情况下,不公开记者的的身份,体验正在发生或者已已经发生的新闻事件,获取新新闻素材,应当是合法的。其其次,通过偷拍、偷录的方式式进行采访,遇到的法律问题题是《国家安全法》的规定。。该法第21条规定:”任何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谍器材。”在这条条文中,禁禁止持有、使用的是专用间谍谍器材,不是一般的采访器材材。在隐性采访中,偷拍、偷偷录有时使用的是窃听、窃照照的器材,这是不允许的。但但是没有规定使用一般的新闻闻采访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因此可以说,只要不是使用用专用间谍器材,偷拍、偷录录的采访方式,不会受到法律律的特别禁止。但是,如果使使用这样的器材进行”隐性采采访”,则为违法。再次,有有的专家提出”故意引诱被采采访对象上当受骗违法犯罪””的问题,则是法律所禁止的的,记者不得实施这种”隐性性采访行为”,否则为触犯法法律。
第三,社会与公众赞赞成、认可隐性采访。
还应应当看到公众对隐性采访的态态度。社会与公众的认可,是是法律对一项行为是否确认其其具有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在现代社会中,公众急切需要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以端正党风,净化社会空气气,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隐性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这种需要,因而受到群众的欢欢迎和肯定。社会和公众的认认可,就是隐性采访合法性的的基础。
权利主体对其所享享有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做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是可以依依照权利人的意志行使这种权权利的。按照隐性采访是采访访权利的内容,而这种权利又又是以言论和出版自由作为其其权利的渊源这一理论基础,,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并且受到公众的欢迎和认可可,不应当认为新闻媒体不能能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进行采采访。
确认隐性采访的合法法性,并不是说进行隐性采访访就毫无限制,相反,由于隐隐性采访涉及到众多法律上的的问题,尤其是对公民、法人人的权利的保护问题,因此就就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有有些人认为,隐性采访是一种种采访的手段,可以根据实际际需要采用这种手段进行采访访,甚至有人主张像刑事侦查查一样,既可以适用一般调查查手段侦查,也可以使用技术术侦察手段。我认为,隐性采采访从某种意义上说,与技术术侦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但是它们是不可以简单类比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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