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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的行政法思考.pdf

发布:2017-03-03约7.52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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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99 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中也大量存在着。所以,除宪法之外,仅仅从任何一个其他 约》后,国内法律界对我国法律是否应确立沉默权制度进行 部门法的角度认定沉默权的性质都是不全面的。 了热烈的讨论,各抒己见,可谓热闹。不过,这些讨论,大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系统地规定沉默权制度,但是 都是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着眼的,本文拟从行政法的角度对 在许多内容当中都对有关沉默权的思想和原则有所体现。例 沉默权发表一些个人看法,失当之处,切望同仁不吝赐教。 如,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 一 ‘— 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 . . 逮捕。刑诉法第一一五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 一 沉默权是公民基本的宪法性权利。不可否认,沉默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权源于刑事诉讼,但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演进,特别是诉讼 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制度和人权制度的发展,仅仅将其归纳为刑事诉讼当事 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也就是说,只有司法机关有证据证 人的诉讼权利已经远远不能涵盖其法律性质的全部了。例 明有犯罪事实并符合法定条件时,才可逮捕嫩疑人。而证明 如:依据宪法的普遍性原则,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存权、平等 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由司法机关提供,嫌疑人本 权和自由权。这就要求国家在认定某公民行为违法并限制或 人有权保持沉默,没有义务必须证明自己的无辜。笔者认 剥夺其以上权利时提出相应的证据。该公民没有义务提出证 为,宪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将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 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相反,他享有不发表任何意见的沉默 的沉默权上升成了宪法权利。l 998年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 权和对国家执法行为与司法行为的质证权。这类权利很显然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 不仅仅存在于刑事诉讼案件中,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案件 原则规定。我国政府签署这一国际公约,是按照我国的宪法 原则行事的。我国政府既然已经签署了这一最重要的国际人 权公约,就有义务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加以体现。在国外, 沉默权作为宪法性权利的立法早有先例。目前,在我国的法 律体系中,关于沉默权的规定还很不完整,显然已不适应法 制发展的需要,急需加以完善。沉默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 利,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 — — 沉默权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重要救济权。加强相对 人的权利救济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我 国目前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相对人权利保障机制,如听 证制度、告知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我国 行政法体系主要规定了公民的六大救济权利:知情权、陈述 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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