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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文是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的中期报告,旨在探讨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国行业协会在发挥其自律、服务、调整市场经济等功能的同时,也存在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协会制定价格、限制价格竞争

行业协会可以利用其组织优势、信息优势和规范优势等,对各个企业的价格进行协调,达到一定的价格水平,防止价格竞争,从而维护企业的利益和行业的利益。

(二)行业协会限制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

行业协会垄断式地限制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从而控制市场供需,保证价格稳定,还可以限制市场新产品的引入,保护老产品的利益。

(三)行业协会排斥竞争对手或限制成员自由交易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排斥或限制竞争对手的方式,如强制成员不得购买竞争对手的产品,不得在竞争对手的销售网点销售产品等。

(四)行业协会限制市场信息的传递

行业协会可以限制市场信息的传递,阻挠行业内企业间自由交流,从而掌握市场信息,获取市场信息的垄断利润。

二、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以下限制竞争行为:

(一)协议、决定或其他形式的约定,限制交易对象的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

(二)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形式的约定限制交易对象的交易对方;

(三)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形式的约定限制交易对象的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交易时间;

(四)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形式的约定限制交易对象的数量或者交易比例。

这些规定,限制了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我国还制定了《行业协会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反垄断调查指引》等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制。

三、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详实的反垄断指引

我国应当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更为详实的规制。同时应制定更具针对性、实用性的指引,给予相关部门、企业及公众更加清晰具体的法律指引。

(二)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

我国应加强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增加对行业协会的调查力度,积极开展反垄断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反垄断的知晓和理解。同时,对于无视法律法规规制的行业协会,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落实执法责任。

(三)鼓励行业协会履行良好自律

行业协会是同行业间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应当积极发挥其为企业服务和行业规范、管理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自查、自纠、自律,避免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行业内企业间的自由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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