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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篇一:CSC协议书公证
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公证手续介绍 自1996年国家公派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新办法后,凡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方式选派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
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
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应按《协议书》中
“第十四条”规定交各有关方面留存(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两位
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机票
时交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未通过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出国的人员,需
将经公证的协议书径寄留学基金委秘书处法律事务部)。 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均应在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1)本部:
北京朝阳门北大街六号,新中港万泰大厦七层,电话68/69/70/71,传真
邮编:100027:(2)业务三部:海淀区中关村海龙大厦,电话59/60/61,传真:
邮编:100080。 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应在地方省、市公证处办理签约公
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或高教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
可给予必要的指导。
留学人员个人办理《协议书》公证手续时,应带两名丙方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
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
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则应向公证
部门出示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如选择以银行存款作为
担保,则应出示具有相同担保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存款单原件),以便公证部门查验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任何以“名义”、“名誉”或者“信誉”做担保的、或者空栏不填的,都被视
为无效——切记:任何不填或误填都将影响到留学人员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成行!有关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资助总经费平均标准,两位保证人应担保留学人
员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资助总经费平均标准大致为: 单
位:人民币/元
留学期限 一类国家 二类国家 二年 25万 16万 一年半 19万 12万 一年 13万 8万
半年 8万 5万 三个月
5万
4万 在办理签约公证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电子邮箱:falv@csc.edu.cn。 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约的留学人员领取已办妥的护照、签证、机票等,须出示(1)保证
金交存单原件(2)经过公证的一份《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件和(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
心出国事务处受理签证(签注)凭证”。上述材料不齐备的留学人员,不能领取护照、签证、
机票和报到证等。
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在验证留学人员《保证金收款证明》、代收已经公证的《协议书》
原件一份(由留学服务中心将转交基金委)后,将发给护照、签证、出国机票以及到中国驻
留学国使、领馆报到的《报到证》。前往部分国家的留学人员还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外汇(详情
请询问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甲方:_________大学 乙方:_________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委托本单位_________(姓名)为代理人,与_________
(单位)的_________(姓名)(简称乙方),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出生,现住_________,现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学校公派的身份赴_________国(地区)留学,留学项目为
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为: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姓名、单位、职称)_________对乙方给予必要的
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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