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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工作效率,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促进集团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依法履职,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集团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集团公司章程赋予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实施决策应符合集团公司既定的决策程序和国家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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