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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普华永道.pdf

发布:2019-06-09约7.83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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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 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 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CAS 23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 —— 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CAS 24 )。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 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 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 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 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一、分类和计量 新 CAS 22 下金融资产的分类,区分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两类。 债务工具分成三类: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 务类 FVOCI’)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FVPL’)。新CAS 22 对 债务工具的分类主要基于报告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合同现金流是否仅 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SPPI’)。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其管理金融资 产以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业务模式决定了现金流量是否来自收取合同现金流、出售 金融资产或两者兼而有之。 如果持有一项债务工具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且该现金流量仅代表本 金和利息的支付,即满足 SPPI 的要求,则该债务工具将被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如果债务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满足 SPPI 的要求,且主体的持有目的既是 1 为了收取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又是为了出售资产,则该债务工具将被分类为 FVOCI。 如果金融资产所包含的现金流并非仅仅是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则其必须按照 FVPL 计量(例如衍生工具)。新模式下,FVPL 是剩余类别,即对于不满足 FVOCI ,也不 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被分类为 FVPL。无论业务模式的评估结果如 何,如果可以消除或显著减少计量或确认上的不一致(“会计错配”),主体即可选 择将一项金融资产分类为 FVPL。 对于权益工具的投资应当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是指从发行人角度满足 “权益”定义的工具。为交易持有的权益工具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 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必须分类为 FVPL。对于其他权益工具,管理层可以在初始 确认时对工具逐个做出不可撤销的选择,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 ‘权益类FVOCI’)。如果做出这样的选择,所有公允价值变动,除了作为投资 回报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亦没有减 值要求,但权益类 FVOCI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 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新 CAS 22 对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的要求与原 CAS 22 相同,但对于企业指定 为 FVPL 的金融负债,其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而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单独在其他 综合收益中列报,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 初始分类确定后,新 CAS 22 对金融工具的重分类提供了指引,在仅限于企业改 变其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情形下,允许金融资产的不同类别之间进行重分类。重 分类应当以未来适用法处理,企业不得重述以前确认的任何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 失或转回)或利息。对于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普华永道观察 与原CAS 22 的要求相比,新CAS 22 改变了以往基于准则定义来进行资产分类, 取而代之以基于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来进行资产分类,只有当企业管理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时,才能进行重分类。 业务模式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将有很大影响,因而管理层可能需要在准则实施日 2 前重新梳理审视业务模式。实务中,企业管理其金融工具的业务模式可能不止一种, 业务模式的评估会涉及大量的判断,管理层可能需要将投资组合进一步细分成子组合, 以更好地反映业务模式。 当主合同为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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