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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与实务知识点汇总--第1页

《人力资源管理与实务》知识点汇总

一、劳动关系

1、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教材p139)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实际上履行

了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并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类型(教材P140):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形

成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

未明确终止该劳动合同,而是事实上继续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形成事

实劳动关系。

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成为无

效合同,但是双方已经依照该无效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形

成事实劳动关系。

2、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时限:自入职之日起的1个月内

3、产生事实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事实劳动关系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按月支付双倍工资。

4、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的,则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

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停发双倍工资。

5、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教材P11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教材P121)、

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教材P126)

6、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7、试用期的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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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8、试用期工资的标准: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0、劳动合同变更的定义(教材P131)

11、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况: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

履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而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达

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续签待遇:

续签待遇必须等同于或高于原待遇,当续签待遇等同于或高于原待遇时,

劳动者拒签,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3、劳动合同条款(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14、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时间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企业无过错,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转正后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

企业有过错的,即时解除

1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失性与非过失性):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做代通金后,才可以解除。

16、代通金的定义:教材P138,只有非过失性解除的3种情况才适用代

通金,经济性裁员不适用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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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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