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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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21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
经全许办(2003)70号文批准,增加“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纺染助剂产品质量检验站”承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4)06号文批准,增加“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现将《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染料、中间体产品
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年 月
目 录
总则………………………………………………………………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
企业取得染料、中间体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申请和受理……………………………………………………….4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
产品抽样与检验………………………………………………….6
审定与发证……………………………………………………….6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7
收费办法………………………………………………………….8
附则……………………………………………………………..8
附件1染料中间体产品申证单元及产品关标准
附件2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附件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附件4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5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检验规则
附件6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
附件7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抽样单
附件8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染料、中间体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1.3 染料中间体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第一批按类别分为2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根据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分部的工作;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010传 真:010网 址:
联 系 人:陈瑞英 杜玫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工作;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染料中间体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检验工作由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
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
邮政编码:110021
电 话:024传 真:024电子信箱:srj@
联 系 人:沈日炯
3. 企业取得染料、中间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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