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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著作权之归属问题探析.doc

发布:2018-01-01约1.34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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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著作权之归属问题探析 叶庆琳 摘要: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采取截然不同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所在单位所有。大陆法系国家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仍归作者本人作者的创作意志基本价值取向是激励职务作品创作人创作作品,保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利益,平衡二者之间利益。著作人格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所在单位所有。大陆法系国家(荷兰除外)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仍归作者本人,但在劳动雇佣合同中作者必须明确表示其所在单位有一定利用该作者的职务作品的权利或便利。至单位所取得的著作财产权的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或职务作品的特定种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位所取得的权利范围,只能推定仅限于单位正常活动所必需的权利,其他权利均由著作人保留。如果单位要取得著作人保留的那部分著作财产权,必须与著作人另外订立民事合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还规定,职务作品在完成两年之内,未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该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又规定,如果在该两年内所在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该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这种情况下,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得的,由作者与单位按比例分配。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计算机程序、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职务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的不同,大陆法系更侧重保护著作人利益,而英美法系则更侧重保护单位利益。在我国,职务著作人在与单位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立法应侧重保护他们的利益,即双方没有对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作者享有,而且应当将职务作品严格限定在著作人的职责范围内,以免工作单位通过施加不正当影响,利用协议将与工作单位业务活动无关的创作的著作财产权也划归单位享有。我国对职务作品归属规定的完善(一)加强保护著作权,平衡单位与作者之间的利益 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仍归作者本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财产权应归作者所有;著作人格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为了,可以对著作人格权作一定的限制。著作人格权鼓励创新,侧重保护精神性劳动创造者的权利。其立法目的都是一致鼓励人类的智力创造,促进社会的发展。规定作品的作者或原始著作权人只能是自然人。我国,,规定只有作为创作者的自然人才可以原始享有著作权。但是可以通过转让,著作人格权由其作者享有,不能够转让。工作单位只能是继受取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由自享有能发挥其最大作用。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工作单位其使用的目的(二)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三)全面职务作品我国立法仅仅通过《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进行保护,我国应参照,《著作权法》规定、劳动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角度对职务作品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作者单位:上海商学院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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