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7:2015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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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是CNAS 根据建设工程领域检验的特点而对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
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建设工程的建造运行和维护中,涉及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设
计图复核、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等的检验活动。其中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道
路及其配套工程、桥梁隧道工程、管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水运码头工程、
航道工程、其他大型建设工程以及工程使用的相关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
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2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在CNAS-CI01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4. 1.6 从事建设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
4. 1.6a )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建筑工程
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验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
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 (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和人员,不应是其检验项目
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用户或物业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
一方的授权代表。
4.2 保密性
5 结构要求
2015 年11 月01 日发布 2015 年12 月0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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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行政管理要求
5.2 组织和管理
5.2.5 检验机构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2
年。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 从事建设工程检验的机构,每一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本专业相关检验工作
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负责建设工程检验的关键技术人员应为机构的专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检
验活动的从业人员其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人员所在的检验机构,行业特殊管理规定
除外。
注: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主管、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监督员等。
6.1.3 负责建设工程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建设工程
检验的要求,并有根据检验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
力。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 (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建筑工程结构、
地基基础等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
不少于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
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 8 年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
称且应有不少于16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且应有不少于5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验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且应有不少于3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持资格证书。
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机构,其注册执业资格可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
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从事建筑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只限
定为注册土木工程师 (其中如从事地基基础性能评价/鉴定,应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图复核(含结构计算分析)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
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专业高
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且应有不少于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或应具
有本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16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
2015 年11 月01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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