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7:2015_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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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7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
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5 年11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12 月0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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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通用要求 3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3
4.2 保密性 3
5 结构要求 3
5.1 行政管理要求 4
5.2 组织和管理 4
6 资源要求 4
6.1 人员 4
6.2 设施与设备 5
6.3 分包 5
7 过程要求 5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5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5
7.3 检验记录 5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5
7.5 投诉和申诉 5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5
8 管理体系要求 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6
2015 年11 月 01 日发布 2015 年12 月0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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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检验
的特性而对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
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需与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I02:2015 《检验机构
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若建设工程结构检验隐含了有关的无损检测活
动,应满足《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4的有关要
求。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
款号和名称。
本文件代替:CNAS-CI07:2013。
相对于CNAS-CI07:2013,本文件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修改了旧版1条内容;
——修改了旧版6.1.2条内容,负责建设工程检验的关键技术人员应为机构的专
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检验活动的从业人员其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人员所在
的检验机构,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
——修改了旧版6.1.3条 “注”的内容,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的机构,其
注册执业资格可为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从事建筑
工程性能评价/鉴定的机构,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只限定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其
中如从事地基基础性能评价/鉴定,应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其它行业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增加了6.1.9条,检验机构必须提供从事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检验员能够独
立(负责)进行有关检验项目评价的证明材料。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I07:2006;
——CNAS-CI07:2013
2015 年11 月01 日发布 2015 年12 月0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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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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