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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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辽宁宁省省矿矿业业权权交交易易中中心心交交易易规规则则
辽国土资发[2007]第139号
2007年8月3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 律 规和 《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
办 》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以下称交易中心)从事矿业
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平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需交易的矿业权,其矿业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转
让方、受让方应符合 律、 规对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违
违规行为。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出让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业权交易转让方是指已拥有合 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矿业权交易受让方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
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 律、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六条 交易地点: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内 (沈阳市
沈河区北京街7号21层)。
第七条 交易时间:按每次矿业权交易公告中明确的时间进行交
易。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交易范围: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
式公开出让的矿业权;
(二)矿业权人以矿业权作价融资、合作开发等转让的矿业
权;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或其他企业转让 (含赠
与)和受让的矿业权;
(四)国有企业由于改制需转让的矿业权。
(五)其他情况转让的矿业权
第九条 交易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招标交易方式:根据出让 (转让)方的意愿,由交易中
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组织招标工作,评标委员会
由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交易中心也可委托具有招投标资质的招
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二)拍卖交易方式:根据出让 (转让)方的意愿,由交易中
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 》组织拍卖活动;交易中心也可委
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三)挂牌交易方式:根据出让 (转让)方的意愿,由交易中
心组织挂牌活动;
(四)协议议价方式:根据出让 (转让)方的意愿,交易双方
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公正介入情况下,就交易项目进行充分洽谈和
考察后,达成协议,签订交易合同。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交易委托、申请
第十条 拟出让探矿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交易中心下
达出让探矿权任务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出让勘查区区块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勘查矿种;
(二)拟出让勘查区块原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成果;
(三)拟出让勘查区块应达到的地质勘查程度及预期地质勘查
成果;
(四)拟出让探矿权的出让期限、出让底价、出让方式;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拟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应与交易中心签订 《探矿
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 人营业执照副本、勘查许可证;
(三) 定代表人证明书或 人授权委托书; 定代表人或委
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四)拟转让探矿权的情况介绍 (或矿产资源勘查报告);
(五)拟转让探矿权的合 性及权属无争议证明材料;
(六)拟转让探矿权的转让底价、转让方式;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拟出让采矿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交易中心
下达交易任务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的地理位置、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
开采标高、开采矿种;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
成果,已开发程度,保有资源储量;
(三)对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山的建设规模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
面的要求;
(四)拟出让采矿权的期限;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与交易中心签订 《采矿
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 人营业执照副本、采矿许可证;
(三) 定代表人证明书或 人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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