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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广告》政策解读基金业协会答疑会_3.17.doc

发布:2017-10-05约字共5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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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3月17日上午九点 地点:金融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2楼 主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广告》政策解读 报告人:董主任 记录人:周伟 有行业自身的问题 有登记备案的问题 第一个: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纸质证书、电子证书做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 作为非法征信工具 第二个:整个行业良莠不齐,鱼龙混杂 产品备案的不到30% 即便已登记或者发过产品的管理人 从制度、内控、基础条件来看都不符合 第三个:对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登记备案 不熟悉 不熟悉一系列的登记备案规定 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以自律、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 登记备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体系的第一步 之后进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已经重大事项报告 事中、事后的管理是私募基金的核心所在 第四:无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还是股权基金,存在各种违法违规情形 私募证券-二级市场上的内幕交易 私募股权——非法集资的隐患 备案是强制性的要求 不允许选择性的备案 督促依法展业、备案基金产品 6个月是借鉴工商名称预核准6个月的期限-法律的逻辑 工商登记后,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私募基金备案准备后再来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事宜-有展业准备后再办理登记备案 僵尸管理人-2016年5月1日/8月1日前备案基金 特别提醒:符合回归到登记本源 不是牌照,被注销后,如果符合展业的条件,可以再次给予登记备案 美国:SEC-需要在登记以后6个月内备案产品 没有的话,会有类似注销的安排 对于保壳、倒壳没有用 -因为需要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履行对投资人的披露义务 基金业协会会陆续颁布募集等行为管理办法 无论是报告还是披露,是行业发展的基础 简单理解保壳,匆忙备案一只产品是没有用的,后续会有诸如披露等相应的规制,会有相应的惩戒 需要关心相应的报告义务 如果未按照管理办法第5章履行登记后的信息报告义务,会有相应的惩处。 事中的管理 投资人会考虑管理人勤勉尽责的情况 失信惩戒机制-如果被工商列入异常名单,管理人登记会受影响 新申请基金管理人,成立满一年,在申请材料内附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经登记后的管理人,需要在每年4月底前,提及经合法的会计从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提交的,一步到位,暂停产品备案申请,列入异常名单 实际上,之前是要求管理人登记时提交承诺函,承诺材料真实-但考虑到契约精神的不佳,诚信状态的缺失,故引入法律意见书 律师法律意见书是专业的法律背书 不是单项的,是双项的,互相认可的过程,律师事务所也要挑选符合条件的机构来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自律处分的重要依据 如果核实后证实是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协会在考虑对一些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做一些披露和提示。 法律意见书价格的问题,协会意见是,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包括价格也无法标准化,存在机构与律师间的协商和博弈 新登记的机构,法律意见书是必备的申请文件 2016年2月5日前,已申请尚未办结的也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尚未备案私募产品,在备案私募产品前需要补提法律意见书 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防止倒壳的出现 存量的将近8000家的管理人(以备案产品),在之后的事中、事后的监控中,视许哟,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 协会:短期的、一时的行为是不鼓励的 像保壳 法律意见书不是提交了就万事大吉,会继续提问,是一个互动的过程,确实对一些内容是要看的。 协会会做一些独立的审查,在法律意见书基础上作出登记工作的审核。 协会,就目前上传的意见书看,基本上高度雷同,看出基本没做尽职调查 ppt上内容是参考内容,不见得是最后发布的内容 是要有论证的过程的 应当保证内容与申报内容是一致的,如果确实就是不一致的,需要做特别说明 出具虚假意见,基金也协会会披露、此外律师法会有相应处罚 保证论证、获取的资料是充分的 有18家律师事务所是协会的联系会员 现在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在申请称为协会会员,现在在制作相应的办法,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不单单是制订制度就完了 风控、合规、运营、外包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 除意见书外,需要上传律师事务所的确认函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法定代表人可以负责风控、合规,但除此人外,还需要有一名高管符合基金从业资格 第四点,自由裁量权 适用范围比较窄 15个学时:协会有面授、也有远程培训。 整改的时限是在2016年12月31日,律师只要据实披露即可,协会会对高管从业资格是否具备否进行披露。 未停止,只是对一些机构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做了一些反馈意见 投顾产品暂时不做备案 备案第一只产品后,可备案投顾 目前只是作为参考,之后协会会对外发布 出发点是避免与民间借贷、p2p、投行业务等相冲突 私募基金是买方业务,不要做卖方业务。 不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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