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建设调查跟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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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建设调查与思考
龙凤区法院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它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公正司法行为。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基石,是靠一系列具体制度来建立和完善的,其中最与法官利益息息相关的便是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改革。我国约有80%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工作,近年来,基层法院法官断层流失危机已成为阻碍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司法隐忧,因而重点推进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改革更具现实意义。
一、基层法官断层流失危机及根本诱因
在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中,法官断档流失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以笔者所在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为例,全院现有在编干警65人,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共有49人。从现有法官的任职情况看,真正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卧里屯法庭(龙凤区人民法院下辖的唯一派出法庭)的一线法官只有18人,只占全院干警的1/4稍强。在综合部门(含院长、政工科、纪检室、调研室、立案庭)从事综合工作的有13人,已经退居二线不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有3人,这16人也占到全院干警的近1/4。从现有法官的学历结构看,原始学历为统招本科法律专业的法官仅为4人,占全院干警的1/14。从法官的流失情况看,2000年至2008年,我院流失法官共计19人,包括审判一线资深法官18人,重点院校法律专业毕业通过司法考试的初任法官1人。人员流出方式主要包括五种情况:一是升迁,有3人升迁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3人均为院级领导;二是调出,有1人调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3人调至工资待遇和政治待遇相对较高的高新区人民法院,有1人调至龙凤区人大,以上5人中有1人为院级领导,2人为主干业务庭室负责人,2人为一线审判人员;三是病逝,有2人因病去逝,其中1人为在职资深法官;四是考录,有1名我院多年培养业务骨干、庭室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考考录至地区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是退休或离岗休养,其中有4人按照国家退休政策正式退休,有2人未达退休年龄享受相关政策提前退养;五是辞职,有2人辞职从事律师行业,其收入约为在职同龄法官的数倍。从法官的流入情况看,2000年至2008年,我院共增加法官5人,从任职情况上看,5人中仅有1人为审判一线法官,其它4人均从事与审判无关的综合工作。
通过上述几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我院所在的龙凤区属大庆市的是三个中心城区之一,辖区内有 HYPERLINK / \t _blank 大庆石化总厂、 HYPERLINK / \t _blank 大庆石化公司等中、省、市直企业38家,是我国的重要的石化产品生产基地,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但法官的断层流失状况仍不容乐观。 具体表现为:法官任职结构分布不合理,在法院内部,存在许多不干审判的“法官”,加大了“名义法官”的数量;法官整体素质较低,法律专业化的层次不高;人员流出情况严重,特别是优秀法官流出的数量远远高于流入的数量,比例已接近4:1,一些优秀的法官因利益趋动选择了其它部门或条件相对更好的上级法院,基层法官队伍青黄不接,审判骨干后备力量匮乏日益凸显。种种状况的出现,也许不能盲目的断定审判资源的枯竭,但至少可以说明基层法官未能如《法官法》期望的那样,提高全体法官的整体素质,反之,大量优秀法官断层流失。
笔者在基层法院政工岗位工作多年,认为任何改革必须面对现实,也必须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要推进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满足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法官职业是否有足够的优势留住或吸引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如果缺乏这一条件,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将失去必要的基础,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必然落空。然而,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基层法官的职业保障并不现实地具备前述条件。我院所处的龙凤区作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尚且如此,许多象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官断层流失现象就更为严重。综上可知,法官断层流失危机的根本诱因就在于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滞后,使审判人才不断分流减少。
二、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存在的缺陷
从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保障现状看,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职业权力无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宪法赋予的职责的权利。就法院外部而言,虽然基层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但地方政府却一直将基层法院视为其下属职能部门,这样就使地方的人民法院变成了地方人民的法院,加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等均受制于地方党政部门,法院独立审判必须在地方党政部门允许的范围进行,因此宪法关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明文规定到了地方就成了“一纸空文”,法院独立审判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一些基层法院,竟出现了起诉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案件必须经相关领导同意才能立案的怪现象。就法院内部而言,在审判庭从事案件审判的是法官,从事党务、文秘、档案、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也是法官。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接受数级行政或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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