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的基本定理课件.pptx
法經濟學的基本定理;“個人的最高義務即在安守其職責,作為國家的好公民。”
——霍布斯;第一節斯密定理;一、斯密作為經濟學家的傑出貢獻——“斯密定理”;二、斯密論經濟因素對政治及法律制度演變的影響;(二)斯密論私法——經濟在法律體制演變中的作用
斯密把權力劃分為固有的與取得的兩種
取得的權力劃分為物權與人權;
物權是指財產權、地役權、抵押權和獨佔權;
人權是指由於契約、准契約或疏忽過失而產生的人權。
斯密對經濟因素在政權形式更替、法律制度演變過程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給與了充分的肯定。;三、斯密論法律制度對社會經濟體系的影響;斯密主張法律應該促進而不是阻礙市場的自由競爭,應該有助於而不是妨礙經濟的發展。;第二節馬克思定理;三、經濟分析法學的產生
——馬克思定理的正式提出;作為上層建築的法與作為其得以形成的經濟基礎之間的關係是密不可分的,有關法的起源、法的本質、法的發展等問題的答案,都要到社會經濟關係中去尋找。
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
法律不僅是意志的表現,而且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表現,這種意志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是經濟關係的反映,是由經濟關係本身決定的。;第三節霍布斯定理;一、霍布斯論國家產生的起因;自然法的實踐對和平的維持是必不可少的,而安全對自然法的實踐又是必不可少的。安全在於多數人的認同,這直接導致了人與人之間強有力的聯盟的出現,在這種聯盟中,所有人的權利都被轉移給一個人或議會,於是國家便產生了。;二、國家的權能;司法權、審判權、立法權都在掌握國家主權人的手裏。
法可分成神的法和人的法
神的法可分為自然法與實定法。
自然法又可分為個體的法和國家的法。
人的法即民法可分為神聖的和世俗的。;三、規範的霍布斯定理;第四節科斯定理;一、科斯定理綜述;(一)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也稱為實證的科斯定理(CoaseTheoremI):若交易成本為零,無論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最佳配置,而與法律規定無關。
(二)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也稱為規範的科斯定理(CoaseTheoremII):在交易成本大於零的世界裏,不同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三)科斯第三定理
由於制度本身的生產不是無代價的,因此,生產什麼制度,怎樣生產制度的選擇將導致不同的經濟效率。;二、經濟學界對科斯定理的評述;第五節波斯納定理;一、波斯納法經濟學分析的基本理念
——波斯納定理;定理建立的三個假設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是他們在特定法律條件下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當事人對一定權利的不同估價是其交易得以進行的原動力;
(2)法律制度在運行中會給當事人帶來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來評價法律行為;
(3)財產權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二、波斯納法經濟學分析的基本方法;三、波斯納法經濟學研究的範圍;在侵權法的研究中
運用利爾德·漢德法官的過失公式
過失公式
B<PL時加害人才構成過失,這就是最佳事故避免公式;
P表示損失極率,L表示金額,B表示預防成本。;在企業組織和金融市場的法律領域
交易成本理論進行了推廣,指出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可以有兩種方法。
一是契約(contract)方法;
二是企業(firm)方法。
;在涉及法律程式問題時
認為訴訟判決的終極問題是“什麼樣的資源配置才能使效率最大化”
在正常情況下,資源配置問題是由市場來決定的;
在市場決定成本高於法律決定成本時,這一問題由法律制度來解決。;第六節沃納定理;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經濟學家沃納(WernerZ.Hirsch)在其著作《法律與經濟》(LawandEconomics)一書中運用大量的法律案例和試驗,從微觀經濟學的角度對部門法進行了經濟學分析。沃納在其著作中詳細介紹了微觀經濟學基礎理論、現代經濟計量學和統計分析技術在各種部門法的經濟分析過程中的運用。;一、沃納對法經濟學的貢獻;二、沃納定理的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