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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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标准
一、培训机构具备办学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并达到一定的培训规模。
机构审批程序和命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了有关手续(证件、资料齐全);机构名称与现状相符;培训工种(专业)、学制(培训期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年培训能力不低于200人;年度实际培训数量不少于15O人。
二、组织领导班子健全,主要管理人员和教师配备符合办学要求。
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不少于5人;主要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每个培训工种(专业)教师配备不少于2人,理论教师与学员的比例不少于1:20,实习指导教师与学员的比例不少于1:15;具有三年以上教龄的教师达到五分之四。
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校长)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水平,熟悉教育(职教)工作;教务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讲师(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学(职教)五年以上;财务人员具有会计上岗证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学历;理论教师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水平;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初级、中级工的具有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能水平,培训高级工的具有本专业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水平。
各类聘用人员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聘用手续。
三、有与培训工种(专业)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和教学设施。有办学所需的经费保障。
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通讯工具能满足办学需要)。
有与培训工种(专业)、培训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其中:理论教学场地人均不小于1.2平方米(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有一定数量的电化教学仪器)以及必要的实验场所(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实验开出率不少于80%);技能训练场地至少2人有一个工位以及必要的设备(能满足培训工种的需要,设备完好率达90%);有满足办学必需的学员食宿等生活条件(价格合理、清洁卫生、安全方便)。
有不少于20万元的固定资产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及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经费能满足正常培训工作的需要)。
四、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教学、管理规范有序。
制定了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实习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各类人员守则等),并做到了规范、公开(如有关制度上墙、有关资料装订成册)。
五、严格执行培训标准,坚持培训质量。
所开设的工种(专业)均有教学计划、大纲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教材,并能按照其要求进行实施(按照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度和工作计划,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了课程设置)。
初、中、高级培训时间一般分别不少于400、600、800学时(理论教学占40%,技能操作占60%),并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完成了培训教学任务,培训合格率达到了80%以上。
能够围绕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定期开展教研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确保培训质量。
六、按照规定履行办班手续,认真组织鉴定考核。
每期培训班开班前,按照规定要求填报办班申请表格,培训结束后认真组织结业考试(办理发放培训证书);组织职业鉴定考核(办理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参加鉴定的比例不少于70%。
七、刊播招生简章或广告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广告内容真实准确无虚假。
八、有物价部门颁发的培训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向学员出具有效收费票据。
九、重视做好教职员工和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工作,无各类案件发生。
重视开展公民道德法制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弘扬正气,创造浓厚、良好的学习氛围;注意帮助学员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化解各种不良倾向。
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党的组织。
安全设施完备、措施到位。
十、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水平。
至少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年底呈报书面工作总结;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报表(上报数字准确翔实)。
注意听取社会各届对办学工作的意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提高办学水平;无违反政策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私开培训工种(专业);无侵犯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办学社会声誉良好。
附件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验收量化评分办法
评估验收指标 标准分 检查分项及量化方法 给(减)分
依据 得分 备注 1、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需要举办培训机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培训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40 A.完全符合要求的记40分;B。办学方向与法人资格分别占15、25分,不符者酌情减分 2、机构审批符合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了有关手续
40 A.完全符合要求的记40分;B。程序和手续均占20分,不符者酌情减分 3、培训机构的命名符合中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机构名称与现状完全吻合
30 A.完全符合要求的记30分;B。命名及现状基本符合要求的记20-10分。C。不合要求的记0分 4、具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培训期限),培训规模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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