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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读
鲁 阳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要求,属于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一、内容
《存货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制定目的——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适用范围——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但下列存货除外:
①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②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另外,下列存货的计量也不适用该准则:
①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指收获时止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收获后的农产品成本计量,适用本准则);
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④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 确认:
3、存货定义——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4、确认条件——符合存货定义,并同时满足,①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5、初始计量——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①采购成本构成——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②加工成本构成——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③其他成本构成——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6、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计量——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注释:《存货准则》未具体规定此种情况具体如何计量,但根据《基本准则》有关计量属性的规定,应当是按公允价值计量。)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的初始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注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当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时,则为存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的初始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或换入存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如发生补价,换入存货成本还应当加上支付的补价、减去收到的补价。)
8、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初始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注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当以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存货成本,存货成本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9、企业合并取得存货的初始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注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分别同一控制下、非同一控制下:
①同一控制下的: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认存货成本。
②非同一控制下:在满足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下,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10、提供劳务成本计量——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
11、不计入存货成本的费用——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①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②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③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12、发出计量——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特殊情况:①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②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13、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比较基础通常是单个存货项目,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对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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