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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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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2017

案例背景1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

此不娶,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他人。赵某一

气之下,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登记结婚。2005年6月,赵某出差邻

县,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己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如

胶似漆。赵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

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此后,赵某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

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

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

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

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两人还共同购买

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期间,赵某

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直至2008年1月2

日,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

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分歧】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

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

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

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

罚。由是观之,只有两种情形构成重婚: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而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既未结婚,对外也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或以夫

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故赵某、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赵某、李某均己构成重婚罪。

 【管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赵某与李某均有重婚直接故意。即赵某是有配偶者,李某明

知赵某有配偶,彼此却仍然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两性关系,

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包抬两种情形:一是同居双方,彼此内、外以夫妻

相称;二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公认他和她是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本案中,

赵某与李某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虽只有少数同学、密友知道他们不

是夫妻,而由于他们对外表现出来的亲密关系,已使周围的群众公众认

为两人是夫妻,明显当属其列,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

处罚的批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精神。

 2、赵某与李某不属于姘居或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

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定: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

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

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

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

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

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

认为是重婚。本案中:一方面,赵某与李某已同居多年,要不是宋萍捉

奸,还不知持续到何时,并非临时,也非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另一方

面,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存在共同财产、工资共同支

出,表明彼此并非以姘头相对待,也不是单纯非法同居。

 3、赵某与李某重婚的情节严重。表现在:自2003年至2008

年,时间整整5年;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赵某与李

某对宋萍造成了很大伤害,从宋萍愤然提起刑事自诉也说明了这一点;

赵某的部分工资长期交与李某共用,侵犯了宋萍的共有权。对赵某与李

某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既符合重婚罪的立法精神,同时赵某与李某

也不具有法定不构成重婚罪的其他情节。

 案例背景2

 若严格缴纳过路费,他将每天亏损1万余元。这种情况下,作为

车主的时建锋可能会连续8个月、甘愿去为高速GS贡献368万元过路

费?

 2010年年底,因8个月里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法院以诈骗

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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