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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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应急指挥机构
2.4工作机构
2.5乡(镇)、园区、城区办应急领导机构
2.6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与信息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4.12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13法制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7.1附件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
7.2附件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7.3附件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构成图
l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固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廊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参照2017年7月7日印发的《固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文件形式,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不足10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的行政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市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的行政区域,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农业厅,下同)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的5个以上县 (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的5个以上县 (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设区市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县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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