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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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论 一、行政诉讼原告 二、行政诉讼被告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1、行政诉讼的目的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原告资格与诉权的联系 4、原告资格与起诉名义的区别 5、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的区别 6、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影响。 (二)域外对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 1、美国 2、英国 3、日本 4、德国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 1、确定原告资格的标准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及利益,而且立法上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2、对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及对象规定得过于原则,与相关的法律存在冲突。 (四)现行司法解释的补救措施 1、公平竞争权被侵害的人的原告资格 决定处于竞争状态的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条件: 相对人是否遭受了特别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即公平竞争权必须与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利益相结合。 争议案件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以及行政行为是否会损害合法的竞争,造成违法竞争的局面。 有无很强国的政策和政治因素。 2、不同企业在经营自主权受侵害时的原告资格的确定: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的问题; 非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原告资格问题; 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问题; 3、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时的原告资格问题 (五)现实中需关注的问题 1、告别权力关系中原告资格的确定 2、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3、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被告 (一)关于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规则的思考 我国是以行政主体理论为标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其缺陷: 1、行政主体的“组织性”使得对现实中根据法律授权而以其本人名义行使公权力的个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无所适从。 2、我国以行政法的主体资格来界定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使得行政诉讼的独立价值在事实上被否认。 3、我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也使得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存在先天不足和缺乏根基的问题。 4、独立意志与独立承担责任之证伪。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应考虑的因素: 1、便利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2、注重实质上的当事人与形式上的当事人的分野; 3、独立行使行政权,谁行为谁被告。 4、能否有效达到司法救济的目的。 (二)对几种不同情形中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问题 1、行政委托情形中的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2、行政复印议与行政诉讼被告; 3、公务法人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问题。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 1、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连接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从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看,行政主体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3、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1、权利关系第三人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被行政主体处罚的一方;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行政确权案件的权属争议人; 有服行政裁决案件的非起诉方; 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的利益波及人; 行政许可案件中的未起诉的许可争议人; 行政合同被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或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利益波及人;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案件中,被征收或征用的人之外对征收、征用行为主张权利的他人。 2、义务关系第三人 行政确权案件中被确定享有权利的权属争议人。 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征收、征用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共同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委托关系; 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 其他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授益处分积极影响的个人、组织或参与了对原告作出的不利益行为的个人、组织为义务关系第三人。 3、事实关系第三人: 在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处罚案件中,同一处罚主体实施了两个处罚行为,且案件事实有牵连,其中一案的被处罚人向法院起诉。 两上行政主体对同一相对方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决定,如其中一个行政机关批准,另一机关处罚的,如果对处罚机关向法院起诉,则另一批准机关属于事实关系第三人。 一个行政主体越权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致使原告起诉的,被越权的行政主体属于事实关系第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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