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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10月财税快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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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税 快 讯 一、2013年10月纳税提示: 1、10月各税种申报期为:本月国税(增值税)申报期10月22日结束,地方各税费及附加申报期10月22日结束; 2、对在规定期内不能申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3、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照常申报,按时报送各类申报资料; 二、热点问题: 1、问:公司借用个人资金周转,利息如何处理1、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2、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3、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 4、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5、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6、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7、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号) (二)财税政策具体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 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不涉及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强制行为。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以退抵欠之后纳税人仍有欠税,经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行政强制执行。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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