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货币银行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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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银证保合作现状与前景 一、银证保合作:中国金融发展的大趋势 银证保合作: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 经济金融体制发生重大变革 银行风险积聚,资产份额与利润下降 券商融资渠道狭窄,面临发展困境 保险资金需要拓宽渠道,寻找突破出路 加入WTO后与国际金融接轨 二、银证保合作现状 银证保合作现状 资金互动合作 业务复合与交叉合作 组织与股权合作 银证保第二层面合作:业务复合与交叉合作 银证业务合作 银证转帐 银证通 银行代理证券业务(代开户、代销、代收付) 网上交易 基金托管 投行业务中的融资 银证保第三层面合作:组织与股权合作 相互投资参股 人民银行颁发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明确,经人总行批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向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入股;其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也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而证券公司在其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以内,可用资本金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入股。 三、银证保合作前景 * * 银证保第一层面合作:资金互动合作 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银行和企业投资,以利银行资金的运作安全。2003年新《商业银行法》第43条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6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6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国务院也批准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这三个文件进一步遏止了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证券市场。 1998年的《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采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这两项法规规定,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不能从事信用拆借业务,但可以从事最长期限为1年的债券回购业务。非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可以进行隔夜拆借。 2000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2002年10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2002年11月7日,证监会、央行联合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中旬,人民银行批准工、中、农、交、建、招行及渣打、汇丰、花旗3家外资银行的上海分行从事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2003年8月2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金融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2004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首只由合资基金公司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将于11月26日至12月24日通过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多家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基金托管人和主代销行为中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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