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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网络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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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05-2014 中 国 船 级 社 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 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2014 目 录 第1 章 通 则 1 第1 节 目的和范围1 第2 节 定义和缩写1 第3 节 参照依据4 第4 节 检验和证书4 第5 节 设备持证要求5 第6 节 设计图纸审查7 第2 章 救生设备9 第1 节 技术要求9 第2 节 救生设备的配备17 第3 节 救生设备的检验21 第3 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27 第1 节 技术要求27 第2 节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29 第3 节 无线电通通信设备的检验31 第4 章 航行信号设备35 第1 节 技术要求35 第2 节 航行信号设备的配备38 第3 节 航行信号设备的检验39 附录1 《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航行信号设备 符合证书》样本 1 Form CSX 1 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1 章通则 第1 章 通 则 第1 节 目的和范围 1.1.1 目的 1.1.1.1 本指南是中国船级社(以下称本社)为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 等海上生产设施的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提供法定检验服务的指导性文 件。 1.1.1.2 本指南的目的是明确海上固定平台、FPSO 等海上生产设施的救生设备、无线电 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要求,增强检验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 (FPSO)。 1.1.2.2 单点系泊装置的检验在未发布专门标准之前依照本指南执行。 1.1.2.3 人工岛须满足《人工岛安全规则》的要求,适用时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 1.1.2.4 对于某些新型的海上生产设施,在未发布其检验标准之前,救生设备、无线电通 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的检验可参照本指南进行。 1.1.2.5 对于其它海上设施的检验,可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依照本指南执行。 1.1.3 等效和免除 1.1.3.1 经本社同意,必要时请示主管机关,可以免除或替代本指南要求海上生产设施配 备的设备。 1.1.3.2 新法规、规则颁布后,海上生产设施的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 设备应满足新法规、规则的要求。当法规、规则指向的标准出现新版本并有追溯要求时,应 按照新要求追溯。 第2 节 定义和缩写 1.2.1 海上生产设施 以开发海上石油天然气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系统、海底管线、浮式生产储 油装置 (FPSO)、海上输油(气)码头和人工岛等海上结构物。 1.2.2 主管机关 对海上生产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 1.2.3 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 1 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 第1 章通则 指漂浮且系泊于海面,主要功能为石油天然气的处理、储存和装卸,或只具备其中某些 功能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1.2.4 符合证书 海上生产设施经本社检验满意后签发的《海上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航行信 号设备符合证书》。 1.2.5 A1 海区 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性呼叫(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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