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 众基本生活的要求,及州人民政府精神,切实保障我县农 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依托 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因地制宜,量 力而行,尽力而为,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 则。
第三条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二) 县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保障资金,负责保障资 金的管理和监督。
(三)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四) 村(居)民委员会受审批管理机关的委托,承 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日常管 理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家庭成
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
(一)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身体残疾,生活常年处于特 困状况,仅靠自身的力量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必须依靠政 府救济和社会帮扶的农村特困居民;
(二)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长期生病、丧失劳动能力、 其家庭成员大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 来源的农村特困居民;
(三) 因各种客观原因除尘滤布,造成未成年孤儿和 孤老生活无着落,既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又无 生活来源,但又不符合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件的农村特困居 民;
(四) 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等造成家庭特殊 困难的农村特困居民。
第五条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坚持既与 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保障低收入农村特困 居民的基本生活,同时又有利于克服其依赖思想、调动劳 动积极性的原则来确定不同的保障标准,按对象进行分类、 分档施保。全县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救助采取差额补助, 以粮为主的方式进行,最高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公斤商 品粮,
第六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 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浄收入、转移 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它家庭经营收入;
(二) 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 社会服务业及外出务工收入;
(四) 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 因征地拆迁或其它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 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 出之后的收入;
(六)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依 法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 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 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H■)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第七条下列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 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 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 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困难家庭在校子女的助
学金、奖学金;
(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 金、慰问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应当取消保障 待遇: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 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 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三年内在原村因购买、修建、装修住房(必要
的维修除外)或到集镇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造成家庭生 活困难的;
(三) 有责任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 经商而将责任田承包给他人的除外);
(四) 本人及家庭成员赌博或进行与享受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
(五) 家庭拥有手机、家庭电脑、汽车、摩托车、空 调及贵重饰品等贵重消费品的;
(六) 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 本人违法或家庭有吸毒、劳教、服刑人员的;
(八)子女择校就读家庭;
(九)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的;
(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两次以上不参加村集体义务
劳动的;
第九条申请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口属 地为原则,人户分离的,需人户一地后才能申报。
申请享受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有 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 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 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供下列
显示全部